勞務派遣屬於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時間 2022-01-05 06:31:15

1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二、因此所說的情形,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

2樓:濤聲依舊

勞動者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是用工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籤的是勞動合同。

4樓:南京唐律師

勞動合同,派遣合同是勞動者和派遣公司之間的簽訂勞動合同

注意合同條款,違約問題,有沒有霸王條款等~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屬於勞務關係範疇。

6樓:常春藤

定義: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

1、說通俗了,就是以勞務派遣替代臨時工這個說法,性質應該是屬於勞務合同,不過是分期簽定的勞動合同;

2、一般適用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3、享受的待遇和正式合同幾乎沒有差別,但區別主要是正式用工合同如果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可以轉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就不可以。

4、簽定合同的時候你注意簽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7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務派遣合同,是指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2、勞務派遣制員工是指和用人單位委託的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說白了就是臨時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現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與b有協議,你與b簽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與a木有合同關係,你是b的員工。

3、勞動合同制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制是與勞務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對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是我們和所工作的單位籤勞動合同,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可長期工作,在單位有公升級機會,發展空間大,比較有保障。比如你在a工作,你與a直接簽合同。

4、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期限方面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

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 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 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

(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雖然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 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勞務派遣將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

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5、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自行擬定。

勞務派遣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8樓:華律網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把勞動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業上班。企業需要支付勞務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務費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正式工指勞動者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用工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

派遣工和正式員工區別是:1、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

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2、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派遣工,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務派遣合同,是指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2、勞務派遣制員工是指和用人單位委託的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說白了就是臨時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現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與b有協議,你與b簽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與a木有合同關係,你是b的員工。

3、勞動合同制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制是與勞務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對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是我們和所工作的單位籤勞動合同,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可長期工作,在單位有公升級機會,發展空間大,比較有保障。比如你在a工作,你與a直接簽合同。

4、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期限方面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

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 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 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

(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雖然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 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勞務派遣將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

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5、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自行擬定。

10樓:慕焱夢一

1.期限方面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

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 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 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  (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雖然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 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勞務派遣將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11樓:賴生韓香彤

一、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於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並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於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乙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乙個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兩年以上的固定勞動合同,所以遇到簽訂時間不確定的勞務派遣合同一定要及時解決,而且勞務派遣兩次過後,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再是勞務派遣合同。

二、如何訂立勞務派遣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協議訂立的主體和內容。

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自誕生以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一直通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多數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都不規範,往往只約定派遣人數、派遣期限和費用,對於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則涉及不多,因而,勞務派遣協議一般被看作是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事,與被派遣勞動者沒有多大關係。更多的情況下,許多條款的約定往往是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勞動者根本不知道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也不知雙方所約定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規範了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對規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該條的含義有二:一是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即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二是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支付方式、違反協議的責任。

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大多是在這個問題上做手腳,現在有了法律的規定,將堵住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做手腳的這一渠道,使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更加規範和明確。

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勞務派遣合同一般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但實際勞動者卻是在用工單位工作。而此合同也有最低的期限要求,雙方約定的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至少應該是2年。若是簽訂一般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對勞動合同的期限其實並沒有限制,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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