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5-03 07:21:42

1樓:厚渺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關係屬於勞動法的範疇,要受勞動法律規範調整,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對勞動者的保護。而勞務合同關係則建立在

民事法律關係

的基礎上,屬於私法範疇,民事法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是平等保護的。

法律關係的不同也決定了法律救濟途徑的不同,勞動合同關係糾紛要適用勞動法規範並遵循特殊的法律程式,而勞動關係糾紛則按照一般民事爭議的處理程式即可。

(2)主體要求及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和保護;另一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處於從屬性地位。而勞務合同對主體則沒有特殊要求,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

(3)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法律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關係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的。

(4)風險的承擔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勞務合同關係中,風險由勞務提供方承擔。

答: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更多]  勞動合同訂立前,勞動關係雙方分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被認為是保護勞動者權利,規定勞動者義務的有效載體,而用人單位也用勞動合同來規範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勞動合同就可以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勞動者也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解雇,不受勞動法的保護。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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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孫林律師

回答您好

二、特徵不同

1、勞動合同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用人單位。

(2)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一致性。沒有人只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也沒有人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有勞動權利。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 勞動合同的客體是統一的,即勞動行為。

一、性質不同

1、勞動合同性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性質: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提問職工不願意購買五險,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嗎,

回答不可以的,五險是必須要交的,有了勞動合同就必須要交的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工人和雇主並不是因為性質不同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脅迫或強迫另一方。

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施加限制或強令。只有地位平等,勞動合同才能公平。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重服務的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交辦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報酬,並對勞動者的保險金額負責。

提問你沒明白,我的意思是員工不同意交納五險,也就沒法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不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來代替勞動合同

回答那就是可以的哦,籤什麼合同就是看你們雙方的選擇哦

如果對方執意要簽訂勞務合同的話,你們也只好配合了呢,又不能強制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

提問如果將來出現爭議,勞動部門會不會強行判定我們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簽訂勞務合同?

回答勞動者在開始上班之後或者發生勞務派遣關係的時候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及時的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務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可以籤的,不會有什麼影響,反正這個東西他是自願的,那你們也沒有辦法的,所以可以

提問這樣做不違犯勞動法吧?

回答不違法的,只要在合同裡寫清楚情況就可以了,簽了協議就是有效的

但是交五險一金對他是有好處的,他為什麼不願意交呢,就很奇怪哦

提問因為是農民,而且都四十多歲以上年齡,他們的想法是如果交五險,會從他們的工資中扣掉幾百元,他們的收入就少了

如果企業中大部分人簽的都是勞務合同,沒什麼問題吧?簽了勞務合同後,應注意什麼問題?

回答傻得很,勸勸他們吧,這個東西對他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簽訂合同對你們單位也更好一點,最好還是不要冒險的

因為各地勞動局有的嚴格有的鬆泛,可能一不注意就會受到處罰啦,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的,再好好協商一下吧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回答了,如果您滿意的話可以採納我的建議,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的,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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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應向提供勞動的一方支付勞動報酬。

5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6樓:何律師

回答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相關法律保護。法律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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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商標註冊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著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務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係,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義務不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

(4)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除仲裁終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

8樓:堅鴻德穆雨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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