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2-09-16 07:45:58

1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1、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僱傭合同對此沒有限制,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4、性質不同。

3樓:海上生明月

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關係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向雇主提供勞務,而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中的雇主民事責任要重於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其根源在於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雇主在獲得對雇員勞動管理指揮權時,自然也應該履行期勞動保護和安全的義務。

4樓:巫翠荷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5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6樓:微風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

1.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乙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2.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

a.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b.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3.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a.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勞動者簽定勞務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那呢?

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係,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乙個勞動關係。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乙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乙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8樓:中港星集團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哪個好

僱傭合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簡要分析

勞動合同、聘用協議、勞務合同三者有什麼區別?

9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10樓:微風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

1.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乙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2.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

a.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b.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3.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a.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11樓:天使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

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係。2、二者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受僱人)依約定向僱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於實現僱傭人的預期利益。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僱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僱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僱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並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僱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僱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

僱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都可以作為僱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僱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2、形式不同。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

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5、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僱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於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範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民法上的僱傭合同。 (二)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

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僱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2、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

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係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中的受僱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3、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三)「勞務合同」一詞在不同時候的意義。 「勞務合同」一詞在現實生活中的用法是相當混亂的,在不同的時候表達不同的意義。,「勞務合同」 有時表示的是「勞動合同」,有時表示的是「僱傭合同」,有時表示的是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有人認為,「勞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由於勞動合同發端於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從勞務合同中分離出來,因此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點。」 根據本文的相關論述可以知道,這裡所說的「勞務合同」就是僱傭合同。

王利明教授說,「在僱傭、勞務等合同中,債務人因病不能提供勞務,不論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應被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不能考慮造成履行不能應可歸責於誰」。在這裡,患病者是債務人,是自然人,同時,把勞務合同和僱傭合同並列,因此,此處的「勞務合同」就是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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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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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天壤之別!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有什麼區別,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回答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相關法律保護。法律後果不同 1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2 違反勞務合同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更多1條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