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怎麼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2-05 21:44:01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和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提前乙個月向派遣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自己在銀行的主管簽字和銀行人力資源部蓋章),向銀行提出解除勞務關係申請;2、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做好自己手上工作的清理。

3、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提交23天時,向勞務派遣公司提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函,強調本人已於23天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還有乙個星期離職(要有自己在銀行的主管簽字和銀行人力資源部蓋章)。

4、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乙個月後,向銀行自己部門主管交接自己的工作,向銀行相關部門交接自己手頭工作牽涉到的事情,要交接清楚明白。

5、如果工資在銀行發放的找銀行辦理工資事宜。

6、和勞務派遣公司辦理社保事宜。

3樓:亥尋冬

跟派遣公司解除。勞動者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叫你朋友寫乙份辭職申請,一式兩份交給銀行和派遣公司

4樓:匿名使用者

可按勞動合同法第36-47條規定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5樓:加百列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7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8樓:滄海半杯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據下列程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作出回應;雙方協商;雙方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備案。

2.被派遣勞動者因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以解除原因中有無過錯為標準劃分,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有過錯解除是指由於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而導致無過錯的一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過錯輕微時,不屬此。

無過錯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或者其過錯行為輕微不足以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前單方解除勞動。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在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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