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勞動法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

時間 2022-01-04 23:33:22

1樓:匿名使用者

因工傷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禁止的行為。法律對工傷解除合同有特別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樓: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從《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這兩個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勞動合同未到期,只能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合同期滿,且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根據勞動法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

4樓:匿名使用者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主要義務有那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相關義務,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主要義務有三項:

(一)、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規範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根據、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經濟補償和賠償情況等,並送達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勞動者符合失業條件的,應當協助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二年以上備查。

二、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法律理解

(一)、法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而行。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實享有單方解除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四種: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不存在欺騙行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2、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是指勞動者有重大過錯或有嚴重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者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因勞動者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給予賠償。

3、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因自然或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之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非過錯性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存在主觀過錯,所以,法律對用人單位行使非過錯性解除權均規定了程式上的限制。(1)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即所謂的代通知金,在此必須強調的是,代通知金不得充抵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口頭通知是沒有效力的。(3)、用人單位必須將關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4)、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對於那些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根據勞動者的病情不同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助費。

5樓:野馬幫何莫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樓:霸氣航行天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王元頁

需要根據實際解除原因填

勞動合同法從36到44條都是規定的解除合同,個人主動解除,或者單位因為什麼原因解除,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幾條幾款幾項

8樓:51律先鋒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啡仙ナщ蛘卟糠稚ナю投芰φ模?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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