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未續簽,辭職有賠償金嗎

時間 2022-01-01 05:15:11

1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縱橫法律網-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曾金峰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主動辭職或主動不續簽沒有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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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己對照勞動合同法

合同到期未續簽主動辭職的是否有補償

5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待遇,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否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合同到期,我不想續簽,有賠償金嗎

6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其中,如果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可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一般情況下,無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為由拒簽,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7樓:韓意律師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願續簽,但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那麼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和其他的合同是不一樣的,其他合同可能到期也就到期了,但勞動合同期滿,除非勞動者本人願意不再續簽,不然只要是單位不續簽,單位就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離職有賠償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無勞動合同延續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於勞動合同到期時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續訂的,所以勞動合同的終止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可能是由於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也可能是勞動者不願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不願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有續訂意願但就續訂條件未能協商一致。

對於不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這是本條法律規定確定的原則。

1.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的給付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且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低於原來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維持原條件或者高於原條件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堅持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請採納。

9樓:鎖映僪鶴騫

不合法,未簽合同工作期要求雙倍工資,離職還可要求補償金.

10樓:劍牧滕文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11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續簽後我已幹了半年,現在準備離職,是否有賠償

12樓:鄰家楠方姑娘

有賠償,離職後可以要求支付半年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款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壓閥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王某在被告處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為原告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

經審理,臨河區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應該提請二倍工資,假如說你是08/8/31到期,應該申請從08/10/1至你離職工資結算那天為止的二倍工資。按勞動法未簽合同滿乙個月後開始申請二倍工資。

順便說下,你現在要提出離職也是服從你原合同中的規定的,因為雖然未續簽但法律認定不續簽但仍在單位工作視為原勞動合同自動續簽。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公司原簽訂的勞動合同08年8月期滿,至今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按原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支付報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應視為事實上續簽了勞動合同,則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你如果想離職,應按原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法》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主要針對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以逃避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責任等違法行為的懲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只要是用工,就應該籤勞動合同。以前籤的到期,如果沒有特別說明,不能認為是自動續簽。

未訂合同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再次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可以據理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局申訴,要求仲裁。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繼續工作,現在想辭職,可以賠償嗎?

1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是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繼續工作,如果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合同到期想辭職,可以怎麼操作,合同到期不續簽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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