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也是2年追溯期嗎,補簽勞動合同2年後離職,是否可以再向公司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

時間 2022-01-23 21:24:33

1樓:弘嘉律師所

1、有關勞動合同爭議的糾紛,必須經過仲裁,而仲裁的時效就是從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否則仲裁庭不予受理,二爭議發生之日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所以無論你從哪乙個時間算,單位都沒有追究你的責任了。勞動合同的時效和合同法的時效是有區別。

2、具體法律是: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樓:安靜的女漢子

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

1、從您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起,公司就應當為您辦理社會保險。

2、您可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時效為2年:①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②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下面是參考資料,得註冊: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不適用您說的2年訴訟時效(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稱之「消滅時效」)的規定。勞動爭議的時效都為60天,一般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

此外,您在提問中給出的事實有違常理,如果可以,您還可以寫得更詳細些發給我:[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勞動爭議審判組資深法官

5樓:yam天空

1、勞動仲裁案件受理費一般不多,但有些地方要收取處理費,可能有一兩千,建議諮詢當地勞動局。到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受理費。

2、聘請律師的費用不等,一般2000-5000元,具體諮詢當地律所。

3、去勞動局仲裁時,交申訴狀以及證據、相關費用即可。4、打官司是很花費時間的,包括仲裁以及訴訟。「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訴訟的話,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5、在別的地方已交納各種保險,或者他已經停止交納保險,可以做為離職的證明。你現在的工作有沒有勞動合同,以及現在單位出個證明材料,證明你目前是其單位的也可以,等等。

6、勞動仲裁贏了,如果他還是不執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你提到勞動合同是一年,那麼應該到期了,這對你比較有利。這也是乙個證據,配合第5點的,可以證明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終止,從而可以要求轉移檔案。

8、建議若協商不成,則申訴,不用理會他要求的違約金等,誰主張誰舉證,他需要證明你違約並確定違約金數額(據你講,你們並沒有約定),若他反訴你,你答辯就行了。

補充:不能調檔的回復函可以進一步證明他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但你必須確定沒有任何關於服務8年或5年的書面約定,如果只是1年的合同問題不大。(當然,即使確實有8年的約定,在你離職以後也無權扣留檔案,你可能承擔的只是違約責任而已,如何承擔更多是看約定的違約金等,畢竟,勞動者享有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權利)

補簽勞動合同2年後離職,是否可以再向公司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

6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你在該用人單位上班已經超過了2年時間,從2010年6月到2011年6月這一年時間,用人單位還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從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那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還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後從211年7月開始視為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不適用雙倍工資的規定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2.自乙個月起作為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配合籤的話,可以主張權利,時間超過2年,客觀上判斷員工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了,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1年還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爭議的,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3.對於社會保險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的。

4.實踐當中,有的勞動者在1年以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這時對於二倍工資的計算產生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調解仲裁法》規定了仲裁時效為1年,其雙倍工資賠償期間應該是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十二個月(若建立勞動關係不滿一年,則扣除《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所稱的「超過的乙個月」),超過部分不予支援。其理由是,若超過乙個月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該事實是顯而易見的,應當認為此時勞動者處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認知狀態,仲裁時效自動開始。另一種觀點認為仲裁時效1年應從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算,勞動者在此期間內提出的二倍工資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援,其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應是整個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

其理由在於,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往往不會因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而提起仲裁或訴訟,其權利處於一種被抑制的狀態。出於對勞動者權益的全面保護,勞動者的訴請應當得到全面支援。司法實踐中,究竟採用哪種觀點,各地做法也都不太統一。

5.我個人認為,在此階段工作期間,勞動者屬於被動狀態,時效為離職後1年內可以提出,因此關於11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從2010年6月入職開始到2013年01月份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交。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7樓:呂艾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時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是在2010年六月入職,到2011年六月滿一年。應當知道自己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入社會保險。如果沒有及時要求籤勞動合同和入社會保險,就過了仲裁時效期一年。

如果在2011年六月前就要求和單位簽合同,入保險,不間斷要求籤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就沒有過仲裁時效期。

如果不積極找,已經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不會有補償。

如果不間斷要求單位購買社會保險,要求簽訂勞動合同,這次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通過勞動仲裁,可以得到11個月的2倍工資和補交1年的社會保險。

這個不間斷要求交社會保險和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要找到,否則,不會得到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問題,要看你的合約起止時間,如果補簽的是10年6月至今的,那你就沒法要了。如果是在13年1月簽署伺候的合同,那麼則是可以主張10年7月至11月6個月的雙倍,因為如果超過1年不簽約就視為簽署無固定期合約,你主張的就應該是入職後第二個月到滿1年的這部分工資雙倍支付。但有乙個問題就是時效,仲裁是1年,自你知道權利被侵害起。

這個問題得看各地執行了,有的地方是依照你在職滿1年後的1年,也就是12年6月前,你提出來才支援,全部的你晚乙個月就少乙個月。有些地方是按你離職勞動關係不存在來算,這個真的要看各地仲裁機構的認定方式,沒有針對2倍的乙個專門說法。

第一點的請參考這個鏈結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的問題應該沒有過勞動時效。第二,補簽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已經覆蓋之前的,就不存在補償。第三,保險是需要補繳的,沒有異議!

10樓:簡簡單單

工作超過二年,就不能再要求雙倍工資了。如果用人單位未交保險的話,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交的。

我代表公司跟員工籤的勞動合同是2年期限,試用期寫的是3個月,會給公司帶來什麼風險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解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你這個是試用期時間就有點問題,工資若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也是有問題的。

解答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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