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為3年,試用期為月,月時被辭退(未轉正),該如何維權

時間 2022-01-10 07:47:04

1樓:

辭退的理由是什麼。已經過了六個月試用期,並且單位繼續留用,那麼不管有沒有轉正,在法律上你已經轉正,單位應當支付正式期工資。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工齡支付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樓:律者智也

謝邀 首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六個月試用期並不違反勞動合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單位只能規定一次試用期,不能以任何理由將試用期進行延長。在試用期上來看,單位是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的。

另外,單位與你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超過了工作後的乙個月,應當承擔之後幾個月的雙倍工資。建議你還是不要走oa系統申請離職,這樣對你來說非常不利,你現在應該做的是盡快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標準為前幾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及補貼,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則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即給2個月工資。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能自己辭職。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這六個月是按180天算的還是按月份算的?

4樓:武玉輝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如下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您公司的主管通知您未通過試用期,也就是說不符合公司對該崗位的需求,那麼在您入職時需要向您提供該職位的《崗位說明書》,就該崗位的具體工作要求作出說明,在試用期滿後,需要對您進行相應的考核,並且依據公司既有的考核標準進行評判。僅僅是**口頭通知您不符合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向您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您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據此支付經濟補償金,亦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另外,試用期6個月指的是6個自然月,比如您的試用期是從1月1日開始的,那麼就是6月1日結束。

以上回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5樓:鄒擁軍律師

試用期是按月計算,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如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要證明你不能信任這個工作,如你的試用期滿了之後如未辦理轉正的手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賠償是沒問題的。

6樓:華春霞律師

回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如下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更多6條

7樓:敏感場所

合同非法,

勞動合同期限必須3年(不含)以上,才能6個月試用期。

8樓:陳雪彥律師

試用期按月算,比如你是3月21日簽訂的,試用期6個月是到9月20日結束。試用期內,只有勞動者有權隨時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只有在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只含糊地說你沒有通過試用期就解除合同,那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來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工作時間算的,工作未滿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這樣計算,賠償金也就是相當於乙個月工資。如果單位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支付賠償金,你可以找勞動局下面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滿意,請採納。

9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在試用期內,公司需要給您繳納社保,沒有繳納社保 ,您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請問已經超過試用期時間,但沒有轉正的時候被辭退! 200

10樓:謝其汛

試用期滿,雙方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無論雙方辦理轉正手續,視為已經轉正。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1樓:知心冰嵐

回答您好,對於辭退,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更多11條

勞動合同籤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請問各位大俠這樣合法嗎?

12樓: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所以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的期限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時間為準,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不管是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的合同,都約定的是三個月的試用期,在這裡應當注意,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最高時間為兩個月,就是說,如果在面試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說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勞動合同為一年,那麼在兩個月勞動者就可以寫轉正申請了。

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已完成一定任務為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鐘點工),這三種情況法律是禁止約定試用期的。如果乙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說先適用三個月,再看,這種情況,視為沒有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試用期並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的。勞動者在應聘求職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弄清楚。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隨時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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