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發生後,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時間 2022-01-19 00:40:56

1樓:乙小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只是規定申請工傷認定行政程式時效是一年,因工受傷的性質並不因為一年時效的過去就發生轉變。

因為,第十四條對屬於工傷的情況規定得很明確,而且用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字眼,而不是「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的字眼,所以,只要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及十五條列舉的情況,不論是否有工傷認定,工傷的性質不會因時效而轉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樓:青蛙美男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列舉了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七條則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那麼超出該期限後的權益如何維護呢?

本人認為,傷者的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列舉的情形,仍是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只是規定申請工傷認定行政程式時效是一年,因工受傷的性質並不因為一年時效的過去就發生轉變。

因為,第十四條對屬於工傷的情況規定得很明確,而且用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字眼,而不是「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的字眼,所以,只要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及十五條列舉的情況,不論是否有工傷認定,工傷的性質不會因時效而轉變。

《工傷保險條例》對時效進行明確規定,其用意在於督促權利人及義務人去積極維護自身的權利或者履行相關義務,一年時效過後,並不意味著權利的喪失。就勞動者而言,未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工傷認定只是會導致其無法獲得行政救濟,但是,其仍然可以通過其他救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般而言,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如果存在法定的導致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相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2、如果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斷事由且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確認工傷情況,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待仲裁庭出具裁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後,直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為工傷並請求工傷賠償。

3、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之訴,通過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樓:韓飛律師

工傷發生後1年內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勞動者未提出工傷認定的話,無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樓:平安如意

因在廠上班,廠裡發生火災去救火而因過多吸收了滅火器粉塵而因肺部感染、自己去鑑定又不屬於塵肺病,後又去申請工傷說已超過一年工傷申請鑑定期限不於受理,象這種情況受害者應該怎麼辦?

5樓:山野柴胡

【瞞報 工傷保險 爭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員工發生工傷後怎麼申請賠償,發生工傷事故後怎麼申請工傷賠償?

出了工傷之後首先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 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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