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還在試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時間 2022-01-04 17:19:14

1樓:華律網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所在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或近親屬以及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5.

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四哥有法說

對試用期間工人發生的工傷,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要做的就是找到廠方相關負責人要求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 假如廠方不願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那麼您只有找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或者勞動站諮詢投訴!這種情況除了醫療費用全部要給你報銷還要賠付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在沒有上班的期間還要照常發工資!這是您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樓:

試用期間工傷怎麼辦?

4樓:益倩倩

由單位賠償。按工傷管理條例執行。只要進入工廠就應該買保險的。沒買就要單位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就必須與單位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並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條款進行賠償。要做好工傷鑑定,醫療費、誤工費、必要的交通費、陪護費、假肢費、後續**費等相關費用都應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與已簽合同的職工一樣辦理。

員工試用期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7樓:解憂

員工試用期內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賠償。

試用期員工只要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在勞動時間造成傷殘都視作工傷處理,如果單位沒有辦理工傷保險那麼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其中第十七條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與試用期滿後的有關規定有所差異外,其他權利都是一樣的,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8樓:love周律師

1、員工在試用期內與單位也存在勞動關係,單位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2、在試用期的員工如果發生工傷 ,且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由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賠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賠償。怎麼會是勞動局賠償呢??至於廠方辦理了什麼保險跟員工無關,總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賠多少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你多少。

屬於社會保險**支付的部分,由於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是由用人單位來賠償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由公司賠償,因為公司沒為你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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