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時間 2021-12-20 09:50:56

1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人道上講辭個人不好可是乙個人的利益抵不過眾人的利益。這種人千萬不能留啊,我前兩個單位都有這樣的,光是講粗話不算什麼,問題是這種人到處搬弄是非,你親近他他認為你好欺負,就欺負你;你冷淡他他就找機會陷害你(這類人素質低往往陷害人的理由讓人啼笑皆非);工作上很莽撞,出了事就推卸責任。我曾經的乙個私企公司就辭退了乙個你說的這樣的人,這個人還跟我同屋住了2個禮拜但是素質太低,也是滿嘴髒話,以為自己處處都是正確的。

剛到公司培訓就開始跟女前台打趣,胡言亂語,不知天高地厚。。

但是這種人有個弱點:好面子!

你就可以直接說很多同事反應很難在工作上跟你合拍,。從你平常對原來工作環境的描述覺得也許你不太適合本公司的運作模式,為了能讓大多數人安心,也不耽誤您的前程,也從公司總體利益,您另謀高就吧,以您的能力,會找到更好的工作的。

或者跟你的上級也匯報下,直接上級開掉他

2樓:空虛美的夢

1、作為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員工經考核過,(需用書面證據或相片、錄相)等一些有效的書證後,履行通知送達義務才可以辭退員工,否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合格者,用人單位不需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賠償金。

2、作為勞動者:用人單位只有要履行送達義務即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結束前,弄套考核,考核他!

不合格,然後解除勞動關係,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露霧霜雪

辭退不需要繞幾道彎,直接和他談,說咱們這個公司不適合他。只要我們禮貌待人,辭退是很正常的事,不要有任何顧慮。公司沒有做任何對不起這位高傲經理的事,不必把此事想的太繁瑣。

這對於乙個公司高層來說應該是件小事。

試用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5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奉壹

需要賠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也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試用期員工,也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法定解除情形。

如果不能證明就隨意解除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法定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總之,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就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更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更大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需承擔法律後果。

判斷員工是否勝任,需要有相互認可的衡量標準、符合一般意義的社會常識和考核機制,要明確、客觀、公正。

7樓:詹美媛焦璧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第三,對於你說有延長試用期,那更是笑話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說了這麼多,希望能幫到你。

8樓:匿名使用者

1 ,單位與你只簽訂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這個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應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單位現在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拒絕支付賠償金,你應到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免費的。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乙個月工資而不用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辦法。

這個代通知金不是隨意要求單位支付的,你的情況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必須支付賠償金,而不涉及代通知金。

9樓:

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10樓:陽夏蓉掌禾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需幫助請諮詢葛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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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師

11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

可以要求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3樓:子車碧春汪易

1、首先要看你和公司簽訂了幾年的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從你提供的事實情況看,11月進公司,3個月的試用期滿後應該在2011年2月。2月至現在應該視為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

3、「合同上註明試用期不合格,將延長試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4、公司現在無故辭退你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經濟賠償金呢。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試用期是含在合同裡的,不是試用期合同;

其次,你的情況是在是試用期內比較特殊,但賠償應該是可以主張的;

具體可以問一下相關部門:

上城區勞動監察大隊:87816940

杭州市勞動監察大隊:87213498

或者杭州市勞動保障諮詢**:87612333

15樓:買慕桖雅

有賠償。

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試用期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這樣違法辭退你,你可以得到兩個月工資的賠償(因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你賠償乙個月的工資,因違法辭退賠償你乙個月的工資)。

去你公司所在的區或市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會告訴你該怎麼做的。

一定要維權,祝你成功!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單位在辭退你的時候沒有上述違法行為。且約定的試用期合法,則在適用期內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試用期辭退員工怎麼補償的呢,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補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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