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爍醫生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樓:王牌教師
在試用期間,可以直接辭退不需要進行補償
員工在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辭退?
3樓:o夏夕空
可以解雇,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滿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則可直接解雇,試用期本來就是用來測試員工適應能力的,如果無法適應則應辭退,無需支付額外工資。此人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則表明他對該崗位無意向,屬單方面違約,單位不承擔責任,只要按合同約定處理在法律上就能得到救濟。
4樓:
可以直接辭退,但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
5樓:等你成了擺設
可以辭退,但要支付員工相應的試用工資
6樓:善世服務外包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極其嚴格的,其中四十條第二款就明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對試用期員工,同樣是無法完成生產任務或考核不達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不勝任工作」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則直接可以解除,但企業應做好相關證據留存,以防勞動糾紛。
7樓:孫法官說法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員工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辭退?
8樓:法幫網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不合格,如何辭退新員工
9樓:愛穿拖鞋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何開口辭退不合格的員工
10樓:匿名使用者
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稱職,可以辭退。
不稱職的職工,即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不可以直接辭退,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些工作或者工作量應當是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人生一杯茶
開口辭退不合格員工可以婉轉的說現在公司不需要這麼多人了。
12樓:112333束脩
用kpi考核制度,先簽署責任狀,準對完不成的乙個個約談,把考核資料搬出來,白紙黑字,自己走人。
13樓:滅木葉
每個人管理風格不一樣,別人說的未必合適於你。但有一點必須弄清,該員工是怎麼原因做不好。
14樓:斯沛邇
什麼是人才?人盡其才就是人才!學歷再高、能力再強,如果單純看門那是連狗都不如。在有能力的知人善任的老闆眼裡,乙個忠誠於企業的員工,就是寶就是人才!
15樓:
按照企業的管理條例和人事用工合同協議,試行試用期的條款。合同條款中要考慮寫入:不得隱瞞健康疾病等重大的問題。。。。。。
16樓:愛喝粥
當你在公司裡成長為一名部門的管理者的時候,你就有可能會面對乙個現實的問題:如何辭退部門裡不合格的員工?
所以為了避免以上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要學會如何妥善處理此問題。
第一,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要解雇正式員工至少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其本人,同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必須由直屬上司而不是hr通知員工,有些管理者會逃避這個難題,所以選擇讓hr直接通知員工離職,殊不知這樣的流程是非常錯誤的,hr的通知不僅會讓被辭員工很難接受和理解,而且還會激化矛盾,而讓本部門領導出面溝通,反而會讓員工心理上能好過很多,接受起來也不會那麼難。
第三,面對面溝通時要直接和坦誠,談離職沒必要繞那麼多彎子,其實乙個員工到了被約談離職的地步,基本上他已經會有預感了,作為直屬上司要做就是直白和坦誠的告訴員工,公司會於何時讓其離職,而辭退其的原因是基於如下事實和理由,比如業績不達標,或工作嚴重違紀,或其他正大光明的理由。
第四,給予離職員工一些合理的建議和有效地幫助,除了極少數完全不可救藥的垃圾員工,其實大部分被辭退的員工只是因為他不適合目前的工作崗位,作為他的直屬上司,可以給予他一些好的建議,比如乙個性格內向的人做了銷售,因為業績不達標被辭退,那麼可以建議其從事一些不需要跟太多人打交道的技術性工作,當然如果可以給他介紹乙份適合他的新工作,那就更好了。
17樓:啃交工俠
第四回 趙員外重修文殊院 魯智深大鬧五台山
18樓:xizhaoshao你的
第四十四回:變生不測鳳姐潑醋,喜出望外平兒理妝
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
19樓:孫法官說法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辭退員工怎樣證明不合格,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試用期當然也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也有合同,至於你說的,沒有什麼證明你或單位都可以解除合同,沒什麼理由的 您是個勞動法專家,學習了!1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單位在試用期並不可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只有證明該員工不...
對於試用期不合格員工辭退工作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單位必須要給與培訓或者調崗,這是 勞動合同法 第40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單位不按照第...
試用期員工不合格,辭退需要給補償金嗎
在 勞動合同法 中就有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作為用人單位就需要證明該員工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就可以辭退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辭退員工是不需要經濟補償的。辭退員工相關知識 根據新勞動法,作為用人單位,試用期...
試用期員工不合格辭退需要給補償金嗎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
試用期憑感情用事可辭退員工嗎,員工在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麼
用人單位開除 解雇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 勞動合同法 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