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需要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嗎

時間 2021-12-30 11:10:52

1樓:n已

需要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樓:

如果單位不續簽,那麼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開具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勞動者不續簽,那麼勞動者應當向單位開具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3樓:小小小魚生活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

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

2.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乙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自動解除合同嗎?

6樓:qq的勾k先生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合同終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諾諾百科

1、如果你提出續簽,公司不同意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你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4、如果你想拿經濟補償金,等公司通知你是否續簽,是最有利的。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單位是需要作出決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

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

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乙個相當複雜的過程。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期限延長

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8樓:鳳梨就衛龍

不是自動解除吧。不管續不續簽沒有自動解除一說吧。單位不續簽要給補償,個人不續簽就解除

9樓:日常法律

合同到期終止後沒有續簽的,若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單位應予經濟補償,按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如果沒有離開單位,沒有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啊 但是人事會提前打招呼的:續約還是不續約,不會什麼動靜都沒有的

11樓:東南風雨情

從純法律上說,合同到期後,就算自動解除合同,合同雙方不在履行和享受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現實中,往往有霸王合同,如你。合同甲方讓你在合同到期乙個月前,告知甲方,你不想告知,又不想續簽,這有可能違反合同中,沒有「提前乙個月告知對方」的約定,也屬違約。

如果你不告知對方,想等到合同到期,你再說,或不說,你走人。這就看你和甲方的經濟上有沒有糾紛,如果是甲方押著你的工資或押金,那你是走不了的,這時你不告知他,他就會扣了你的押金或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離職 要辦退工嗎

12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勞動者因個人的原因不想要續簽,覺得自己需要換乙個新的發展平台,那麼就要辦理離職手續,從公司裡面合法規範的離職,那麼,勞動合同到期該怎樣辦理離職手續?第一,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第二,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以下內容:交接工作;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

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3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需要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否則,無法和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辦理離職手續,不然會影響你今後就業,同時你不辦理離職手續的話,你的社保不容易轉到新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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