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簽了勞動合同後就想辭職,剛簽訂勞動合同就想辭職怎麼辦?

時間 2022-08-21 09:46:49

1樓:嵇和頌由章

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不需得到單位的批准。離職時,若領取不到工資及離職手續,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到時就可以走了 沒有違約金

3樓:獨孤絮飄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提前3天提出辭職申請就可以離職,如果你沒有受過單位特別的技能培訓,也就是單位在你身上花過錢,簽過培訓協議,是不需要違約金的。

至於你說剛簽合同就走人,從勞動法方面不沒問題的,但從個人感情方面你覺得會不會不太好,這個別人不好回答,不過人都是往高處走的,這也是理所當然。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還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通知就行了,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提出離職,勞動法裡有規定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剛簽訂勞動合同就想辭職怎麼辦?

6樓:雜思記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是允許辭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再要回工資就是了。

拓展資料

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約定明確的期限。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表現消極,經常違反企業規章和勞動紀律但情節又夠不上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解除勞動關係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解除勞動關係又給企業造成損失。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職工不勝任工作),企業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除外)。因此,如果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宜太長),企業就有相當的主動權,可以避免承擔因辭退引發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應盡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於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於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

對於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並明確對於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為,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7樓:溜溜達達

籤勞動合同後想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

拓展資料: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

8樓:是你的小藥藥

剛簽訂勞動合同就想辭職也是可以的,但需走流程,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則不需單位批准。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說明,當勞動者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時,只有在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的義務。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確立了勞動者雖有辭職的權利,但也有「提前通知義務」,因此,如果沒有對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又盡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不必支付違約金。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6、「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7、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0樓:壁咚丶潘

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請求。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拿著醫院的證明去請假,公司肯定是要批准假期的。

如果公司不樂意,要辭退你,那你就好辦了。

公司會把工資一分不少的算給你。至於五險一金,肯定是不會給你買了。爭取一下,或許能補點錢給你

1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預告辭職,這個月的五險一金還是要給你交的。

2、不存在單位不接受你就不能辭職的問題。

3、可以自行離職,但單位不會再給你交五險一金

13樓:菊子園園

1,好像不會給交了。

2,要想不幹就不要工資了唄,看看領導理不理解吧。

3,有病看病還能不看呀。

4,就是怕被人告唄,正常辭職應該可以,不是都按照要求提前乙個月了嗎。。。

14樓:

不要著急,不要擔心。我一點一點為你解答。

第一,如果你幹完這個月再走,就會給你交,如果你這個月內走就不會給你交。

第二,不存在單位不接受辭職書的情況,你可以先交給班組長,如果班組長阻撓,一丁點阻撓的意思,你就直接交到人力資源部。沒有人敢於不接受辭職書。

第三,遞交辭職之後,到醫院開一張病假證明,上邊要有醫院的印章,拿著這個到人力資源部,沒有人敢於不准假。

第四,如果公司阻撓,你可以撥打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正規公司工廠絕不會敢於阻撓。不必害怕。

15樓:中顧法律網

第一,如果你幹完這個月再走,就會給你交,如果你這個月內走就不會給你交。

第二,不存在單位不接受辭職書的情況,你可以先交給班組長,如果班組長阻撓,一丁點阻撓的意思,你就直接交到人力資源部。沒有人敢於不接受辭職書。

第三,遞交辭職之後,到醫院開一張病假證明,上邊要有醫院的印章,拿著這個到人力資源部,沒有人敢於不准假。

第四,如果公司阻撓,你可以撥打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正規公司工廠絕不會敢於阻撓。不必害怕。

剛續簽了勞動合同就想辭職怎麼辦

16樓:機械飛兒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你隨時可以提出辭職。其它情況,你需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勞動合同

17樓:進擊的飛天小鳥

需走流程,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則不需單位批准。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說明,當勞動者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時,只有在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的義務。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確立了勞動者雖有辭職的權利,但也有「提前通知義務」,因此,如果沒有對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又盡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不必支付違約金。

剛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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