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態度差被辭退的員工,如何處理

時間 2022-01-10 20:20:45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工作態度差,有悖職業道德,也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已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並宣貫至每一位員工)的相關規定。

可以先批評教育,若仍不改正,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樓:小張答題博主

回答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要靠紀律而不是領導的個人好噁來定,我個人傾向於給一次機會,第一次出現這樣的問題給予批評教育和一定的金錢懲處,第二次請他走人。要形成制度,事先公示並宣傳,嚴格執行!

提問員工工作態度惡劣,頂撞上司,扣了100元工資、現在鬧矛盾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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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平時留心這個員工,是真的情商低,還是對你有意見,要區別對待。如果員工情商低,並且平時做事你比較滿意的,你私下裡要多提點一下他,讓他分清場合,很多職場小白不懂這些道理,不懂如何處理人際關係,作為領導還是要多花心思培養。如果是員工故意針對你,那就沒必要拐彎抹角的,當眾頂回去,讓他清楚你們的地位,清楚你的底線。

收集證據,寧願要乙個職場小白,也不願要乙個處處跟你針對的職場老人,團隊不和諧因素一定要剔除。管理是門學問,但是領導是門藝術,員工做事,領導做人,地位不同,工作重心也不同,所以平時還是要多花心思在團隊建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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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態度不好被投訴公司辭退員工有權利扣除工資嗎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工作態度不好,被客戶投訴,那麼是屬於違紀行為,根據單位的性質不同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也可以扣除員工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但是不得剋扣員工的工資,即勞動報酬。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員工工作態度不好怎麼辭退?

4樓:匿名使用者

要講正規辭退就看下面的

需要依法支付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嗎? 協商一致是契約精神的基礎,勞動法律法規作為特殊部門法也部分繼承了合同法中對協商一致的支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過,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法給予經濟補償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

不能理解為,依法給予了經濟補償,單位就一定能夠協商解除。是否能夠成功解除,還要看勞動者的意思。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也同意解除,那雙方皆大歡喜。

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單位可能需要抬高加碼,或者放棄協商解除這一途徑。 在實踐中,遇見勞動者工作態度不好,採取協商解除的,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法律顧問遇見過規模比較大的生產型企業或服務型企業中有一些勞動者自己不想做了,但又不捨得自己提出辭職。

於是利用用人單位的這一制度漏洞,故意降低工作積極性,提高出錯率,讓單位覺得自己的工作態度出現問題。於是用人單位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順利拿到經濟補償金,如願離職。

這樣的效應擴大後,難免造成其他人積極效仿,反而對於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影響。因此,在企業管理中如何控制這個度是比較重要的。 本法律顧問認為,遇見勞動者工作態度不好,不能簡單的流程化辭退處理。

首先需要由有一定經驗的管理者與其進行溝通,了解工作狀態出問題的原因。實踐中,原因五花八門:有些可能是談戀愛出現挫折,有些可能是家裡父輩身體不好,也有些可能是受社會浮躁之心影響,在買房買車等問題上出現了自我的迷失,等等。

如果是客觀上的問題,通過一定時間的消化,以及第三方的心理介入,可以幫助員工調整好心理狀態。如果工作狀態出問題的原因不可調整,或者員工不積極配合,無法了解正式原因,再考慮是否採取《勞動合同法》上的手段來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解除方式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充分的前後兩次不勝任的證據,以及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同時,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具備上述條件時,用人單位才適合考慮援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時應當先做好單位的可承受尺度,一旦達成一致,必須當場簽署,切忌過夜。

5樓:外婆橋25f眏

需要依法支付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嗎? 協商一致是契約精神的基礎,勞動法律法規作為特殊部門法也部分繼承了合同法中對協商一致的支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過,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法給予經濟補償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

不能理解為,依法給予了經濟補償,單位就一定能夠協商解除。是否能夠成功解除,還要看勞動者的意思。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也同意解除,那雙方皆大歡喜。

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單位可能需要抬高加碼,或者放棄協商解除這一途徑。 在實踐中,遇見勞動者工作態度不好,採取協商解除的,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法律顧問遇見過規模比較大的生產型企業或服務型企業中有一些勞動者自己不想做了,但又不捨得自己提出辭職。

於是利用用人單位的這一制度漏洞,故意降低工作積極性,提高出錯率,讓單位覺得自己的工作態度出現問題。於是用人單位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順利拿到經濟補償金,如願離職。

這樣的效應擴大後,難免造成其他人積極效仿,反而對於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影響。因此,在企業管理中如何控制這個度是比較重要的。 本法律顧問認為,遇見勞動者工作態度不好,不能簡單的流程化辭退處理。

首先需要由有一定經驗的管理者與其進行溝通,了解工作狀態出問題的原因。實踐中,原因五花八門:有些可能是談戀愛出現挫折,有些可能是家裡父輩身體不好,也有些可能是受社會浮躁之心影響,在買房買車等問題上出現了自我的迷失,等等。

如果是客觀上的問題,通過一定時間的消化,以及第三方的心理介入,可以幫助員工調整好心理狀態。如果工作狀態出問題的原因不可調整,或者員工不積極配合,無法了解正式原因,再考慮是否採取《勞動合同法》上的手段來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解除方式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充分的前後兩次不勝任的證據,以及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同時,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具備上述條件時,用人單位才適合考慮援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時應當先做好單位的可承受尺度,一旦達成一致,必須當場簽署,切忌過夜。(完)

6樓:小張答題博主

回答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要靠紀律而不是領導的個人好噁來定,我個人傾向於給一次機會,第一次出現這樣的問題給予批評教育和一定的金錢懲處,第二次請他走人。要形成制度,事先公示並宣傳,嚴格執行!

提問員工工作態度惡劣,頂撞上司,扣了100元工資、現在鬧矛盾如何處理?

回答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我的回答滿意的話,麻煩給個5⭐贊哦~

提問你還沒有給我答覆

回答平時留心這個員工,是真的情商低,還是對你有意見,要區別對待。如果員工情商低,並且平時做事你比較滿意的,你私下裡要多提點一下他,讓他分清場合,很多職場小白不懂這些道理,不懂如何處理人際關係,作為領導還是要多花心思培養。如果是員工故意針對你,那就沒必要拐彎抹角的,當眾頂回去,讓他清楚你們的地位,清楚你的底線。

收集證據,寧願要乙個職場小白,也不願要乙個處處跟你針對的職場老人,團隊不和諧因素一定要剔除。管理是門學問,但是領導是門藝術,員工做事,領導做人,地位不同,工作重心也不同,所以平時還是要多花心思在團隊建設上。

更多3條

7樓:韓飛律師

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單方辭退,需要進一步分析是否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第39條辭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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