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指出刑法中的不足之處,刑法中的第一款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2-11-27 04:20:53

1樓:

刑法分則制定的非常完善,我認為暫時不存在不足之處。

又,拜託,刑法分則屬於刑法典的內容哎,為什麼一定要把特別刑事立法也要加進來〉?法條臃腫膨脹是不是好事?

2樓:

刑法306,律師永遠的痛

3樓:

比如,我一直不理解,買賣成年男子為什麼不夠罪?

刑法中的第一款是什麼意思

4樓:四哥有法說

法律中的條款專案

法律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適用法律規範的條、款、項、目,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一、「條」

法律規範的「條」,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範條文的適用,乙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乙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關於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

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後不能使用。

二、「款」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款」的適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關於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三、「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該條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該條的十個項。

該十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項」的說明。所以,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號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如果不適用到項,有適用法律不正確之嫌。

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依附於條,也可以依附於款。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也可以有項。

四、「目」

「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

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號,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

「目」的適用。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

5樓:柯舒穀梁瓔

刑法條文中的「第一款」,就是指該條文中的的第一自然段。

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部法律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適用法律規範的條、款、項、目,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法律規範的「條」,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

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

法律依據:

《立法法》

第六十一條

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

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法律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經過修改的法律,應當依次載明修改機關、修改日期。

6樓:無知的人

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中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就屬於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

7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闡述的是刑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說為什麼要注定刑法

那麻煩你告訴我刑法第一款是啥,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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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幸福

刑法中的自訴案件也就是告訴才處理的是: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財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9樓:楊文戰律師

是刑法中關於一些犯罪,如果受害人或其家屬不主動提起訴訟,法院就不審理。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10樓:令冷松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按(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2,,侮辱,誹謗按(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按(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按(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地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地252條規定的);

4,重混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財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貞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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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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