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原則,簡述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時間 2022-01-09 19:04:04

1樓:華律網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原則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具體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拘役不得超過1年,管制不得超過3年。

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併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我國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三)併科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併科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並科。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併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乙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兼採吸收、限制加重和合併的原則。當數罪中有一罪應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則適用吸收原則,排除其他輕刑。對於判處其他刑罰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同時規定了數罪併罰不得超越的最高期限,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至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適用合併原則。

簡述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4樓:南霸天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原則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具體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拘役不得超過1年,管制不得超過3年。

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併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我國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三)併科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併科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並科。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併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乙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5樓:小王閒談娛樂

吸收原則的適用,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應決定執行乙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只應決定執行乙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合併公升格執行死刑或者決定執行其他主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則適用。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刑法總論裡的基本知識

別人怎麼會替你做題呢

法律中的數罪併罰是什麼意思?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並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數罪併罰的刑期具體計算規則是: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8樓:華律網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執行刑期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數罪,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刑罰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9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進行合併處罰所依據的規則。其功能在於確定對於贖罪如何實行併罰。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數罪併罰制度的核心和靈魂。

它一方面體現著一國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質和特徵,另一方面從根本上制約著該國數罪併罰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效果。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吸收原則。即對數罪採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採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於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後,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

所以,當今單純採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二)併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於「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實際弊端甚多.

如對有期自由刑而言,採用絕對相加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期限,往往超過犯罪人的生命極限,與無期徒刑的效果並無二致,已喪失有期徒刑的意義,再如,數罪中若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著,則受刑種性質的限制,根本無法採用絕對相加的並科原則予以執行;並且,逐一執行所判數個無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極端荒誕之舉.所以,併科原則作為單純適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實際上既難以執行,且無必要,亦過於嚴酷,有悖於當代刑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故目前單純採用併科原則的國家較少。

(三)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

這一原則在堅持「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原則的基礎上,克服了並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於嚴酷且不變具體適用,或失之於寬縱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併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採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併處罰方式。故其確為數罪併罰原則的一大進步,但該原則仍有一定的侷限性。它雖然可有效地適用於有期自由刑等刑種的合併處罰,卻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根本無法採用,因而當然不能作為普遍適用於各種刑罰的並罰原則。

否則,便會產生以偏概全之弊。

(四)折衷原則。又稱綜合原則或混合原則,指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不是單一的採取吸收原則、併科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兼採上述原則,以分別適用於不同刑種和宣告刑組成結構的合併處罰規則。由於這一原則取長補短,針對性強,靈活性強,適用面廣,因而成為當今各國刑事立法採用較為普遍的一種原則。

我國現行刑罰採取的正是這種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並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我國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簡述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簡述我國刑法保護管轄權。百度作業幫

屬人管轄權是指國家有權對具有其本國國籍的人或物均具有管轄的權利。按照管轄物件不同,分為屬人管轄和屬物管轄。我國 刑法 的適用問題 1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適用。1 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根據我國 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

簡述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範圍,簡述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在什麼地方和對什麼人具有效力,它解決的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解決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採取什麼樣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屬地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以地域為標準,主張凡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均適用本國刑法。2 屬人原則。該原則的...

我國刑法中假釋制度包含哪些內容,簡述假釋的條件有哪些,包括什麼內容

假釋是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附條件指被假釋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如果沒有遵守一定條件,就收監執行原判刑罰乃至數罪併罰.假釋制度撤銷的情況 1,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

我國刑法執行機關,我國刑法 執行機關

執行的主體機關是國家有權行刑的司法機關 1 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 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管制 拘役 剝奪政治權利 緩刑 假釋 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3 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 沒收財產 死刑的執行。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為監獄或其他執行場...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販賣毒品,製造毒品,窩藏毒品。運輸毒品等罪名。我國刑法規定的涉嫌毒品犯罪的罪名是涉嫌毒品交易罪,涉嫌毒品運輸罪,涉嫌毒品販賣罪,涉嫌毒品窩藏罪。涉嫌毒品吸食罪等等。反毒品就是有罪的,而且是死罪。這個應該是販毒罪,而且很重。涉毒犯罪一般是走私毒品,或者販毒,或者是吸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