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的問題,關於刑法的問題請解釋下

時間 2022-03-20 20:49:26

1樓:站在街邊等幸福

一、一般的辭典解釋「信用卡」就是特指由銀行發給持卡人的信用憑證,有透支的功能。而「司法解釋」則把這個信用卡的定性擴大了,不僅包括了原來特指的信用卡還包括了借記卡等等一系列的電子卡,這就是擴大解釋。

二、同理,他對搶劫罪的適用範圍加以擴充套件,把有特定行為的搶奪定性為了搶劫罪。

三、「情報」我們都不了解具體什麼才是情報,在司法過程中有可能把一些不太重要的資訊也歸入情報的行列,而擴大了法律的打擊面,司法解釋把情報的含義固定下來就是那幾種,縮小了情報這個概念的覆蓋範圍,所以是縮小解釋。

2樓:misshappy是我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絡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後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中國先後通過乙個決定和九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

關於刑法的問題請解釋下

3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的量刑原則有簡單相加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吸收原則。

我國的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贖罪併罰的時候,採取簡單相加原則,即先執行併罰中的有期徒刑,再執行拘役、管制。

被判處數個有期徒刑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數個有期徒刑之中的最高刑以上,數個有期徒刑之和以下判刑,且不能超過20年。

而有乙個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時候,採取吸收原則,即只執行乙個無期徒刑,或乙個死刑,不能先執行有期徒刑再執行無期徒刑或者先執行有期徒刑再執行死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不得超過20年.拘役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管制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求助關於刑法司法解釋的問題

5樓:匯法網

一、《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的背景

刑法的時間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時間、刑法的失效時間以及刑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有無效力,即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關於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現行刑法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但關於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即司法解釋的生效的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其施行前的行為是否適用,一直沒有明確規定。

一段時間以來,各地以各種方式徵求對該問題的意見。司法實踐中因為各有關方面的認識不一致,直接影響了有關案件的辦理也影響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x)年6月18日第9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9月18日第1193次會議分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這一司法解釋的發布實施對於統一正確執法,保證刑事法律及其有夫司法解釋的準確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規定》的過程

司法解釋對其施行以前的行為是否有溯及力,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應與法律本身的時間效力一致,司法解釋對其施行以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施行以前的行為沒有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不應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辦理。有人認為司法解釋的效力及於刑法的施行日期,不但適用於司法解釋實施以後的行為,而且對司法解釋施行以前的行為也有溯及力,即對司法解釋施行以前的行為沒有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應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辦理。

關於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我們還徵求了幾位著名法學家的意見,他們認為:(1)司法解釋是對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效力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2)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三、適用《綱定》應當注意的問題

《規定》在適用過程中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司法解釋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這裡需要明確;其一,「兩者』司法解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200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規定,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

這一授權是「兩高」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其二,司法解釋可能是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也可能是2日起施行。這也是目前兩高司法解釋的通行做法,且實踐中越來越多地將以規定之日起施行的方式為主,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幅員廣闊,司法解釋從發布到各地普遍知悉巨加以學習領會需要一段時間,有利於各地統一有效執法。

其三,司法解釋是對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以利於法律的貫徹實施,政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與法律本身的時間效力一致,效力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沒有法律創制權,其司法解釋也不同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只是對司法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不是新的立法,而是法律施行之日起就具有了司法解釋所解釋之義,司法解釋是從屬於法律的,其效力應適用於法律的整個施行期間。

如果司法解釋發布施行以前的行為在司法解釋發布施行以前沒有追究。在司法解釋發布施行以後被追究,那是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是由於司法機關對該行為沒有正確認識,屬於實踐中的問題,並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也不是司法解釋的效力及於法律整個施行期間本身有什麼問題。其四,法律有溯及力,司法解釋就有溯及力;法律沒有溯及力,司法解釋就沒有溯及力。

(二)關於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規定》分以下情況作了規定:一是司法解釋本身的溯及力問題。

《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規定表明,司法解釋是有溯及力的,這也是前述司法解釋效力適用於法律施行期間這一總體原則的應有之義。二是對同乙個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先後有兩個司法解釋時的處理原則。

《規定》第三條規定,對於新的司強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這一規定體現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司法解釋既然從屬於法律。

則其在田及力問題上的原則也應與法律規定的原則一致。這一原則的確立,不但從根本上解決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刑事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而且有利於用清實踐中存在的關於刑事司法解釋是「形勢的需要』、「一貫體現嚴打精神」的錯誤認識。

(三)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數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此時應根據《規定》確立的「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區分數個司法解釋哪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選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司法解釋處理。

(四)關於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案件的處理原則。根據實踐中不斷有人依據新的司法解釋去衡量以往的案件,甚至以此提出申訴的情況《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這一規定內容也是我國法律穩定性原則的體現和司法實踐的一貫做法,有利於保持社會關係的穩定性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

根據規定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不再變動。當然,我國法律和司法工作還遵循乙個重要原則,就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即使是已經辦結的,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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