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關係的問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詳細論述

時間 2022-01-04 02:48:19

1樓:

樓上的回答有誤!乙應當對h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這個問題主要不是因果關係問題,是共同犯罪問題,但毫無疑問也是跟因果關係有關的問題。

甲乙的共同犯罪意圖是進行搶劫,也就是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甲入室殺死h的行為乙不知道,但是並不是像樓上的回答一樣,對h的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本案中只有乙個罪!甲殺害h是因為h反抗並大聲呼救,這個殺害行為是為了搶劫的順利進行,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情節,而不是另成為乙個故意殺人罪(如果此題題目說的是甲已經搶劫成功,為了滅口殺死h,那麼甲就是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這兩個罪,而乙只成立搶劫罪),因此本題中只有搶劫罪這乙個罪,甲乙共同犯罪,都應對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另,在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的行為與犯罪結果都成立因果關係,而不管其在事實上是否真的有因果關係,比如此題中乙只是放風,但由於其與甲進行的是共同犯罪,即便他的放風行為與h的死沒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詳細論述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對刑法上因果關係的研究是以馬列主義哲學為指導的,因果關係是哲學上的一對範疇,我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家艾思奇同志彙總了馬列主義經典作家們的論述,言簡意賅地寫道:「因果關係是包括時間先後秩序在內的由一種現象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本質的內在的聯絡。」刑法因果關係是哲學因果關係在刑法上的具體應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因果關係的客觀性、相對性、先後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區別原則以及刑法因果關係與犯罪構成之關係諸問題上,我國法學界取得了較統一的認識。但有一些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論.

一、刑法上因果關係的性質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是指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能夠決定或影響刑事責任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和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基中事實因果關係是刑法因果關係的基礎,而法律因果關係是其本質,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中的。

(1)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因果關係就是由於事物相互作用產生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由於事物的複雜性和聯絡的多樣性,引起結果的原因往往是多個的,只要對於結果的產生起了積極作用,無論作用大小,都應作為原因看待,這才是真正的哲學觀點。

那麼從刑法上來說,只要行為對於危害結果的產生起了積極作用,都不能否認其原因的性質。

我國刑法界都承認,和哲學上的因果關係一樣,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也是存在於客觀世界無限聯絡的因果鏈條這中,因此,必須採用孤立、簡化的原則,抽出一定的環節來研究,但對於研究什麼樣的環節存在爭議,即對刑法因果關係到底是什麼樣的兩個現象間的因果關係,有許多不同觀點:

①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人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②認為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某人的行為不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就失去刑法上的意義。

③認為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

④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的研究物件,是客觀上違反刑法的符合犯罪客觀要件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同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⑤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研究物件應包括三個部分:可能性危害行為與可能性危害結果之間、可能性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以及危害行為與可能性危害結果之間的困果關係。

⑥主為應將刑法的因果關係分為三個層次:哲學意義上(即最普遍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目前在我國刑法界佔通說地位的觀點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刑法因果關係的特點是:

其一,作為此種因果關係中的結果的性質,只能是按照刑法規定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並且能夠作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果,包括已發生的現實損害,以及發生某種損害的危險狀態。…其二,作為此種因果關係的原因的,是在客觀上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特徵的行為」 。

事實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符合「有a才有b」。凡是對危害結果的產生起了必要條件作用的,不論作用的方式、程度、大小都應認為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2)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指體現在刑事法律中,作為司法機關定案標準的,追求刑事責任的因果關係。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內容是運用什麼標準確定某一案件中行為與結果之間達到特定法律條文的要求,這是中外刑法學者爭論的焦點。

在前文的論述中,對西方法學界的觀點已經簡要提及。而在我國,由於受前蘇聯和前東歐地區法學的重大影響,存在以下幾種學說:

①必然因果關係說。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只能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絡,行為人只對必然因果關係承擔刑事責任。這是畢昂特科夫斯基教授於30年代運用馬列哲學原理提出來的觀點。

他認為,在刑法上應區分出必然與偶然結果。行為人只對其行為的必然結果負責。這種學說把偶然原因看作偶然事件,導致因果 關係的成立範圍過窄,愛到特拉伊寧的批評。

這種學說是我國以前採取的理論。

②偶然因果關係說。該說的基本觀點是:「當危害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基他因素,並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係,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係。

兩者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該學說還認為不能將條件與原因絕對分開,二者只是處於不同的等級和層次恧已,因為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這種觀點的最早主張者是庫德里亞夫采夫。

③近來,又出現了國外長期採用的條件說。這是大陸法系法學家提出的觀點。在以上的篇幅中已經論述,不再重複。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主要有兩個機能,一是定罪的判斷機能,即根據刑法的因果關係,要為誰定罪,也即判斷犯罪的主體。二是量刑的機能,即在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如何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法上因果關係可分為定罪的因果關係和量刑的因果關係。

另外還可作多種分類:簡單的因果關係和複雜的因果關係;直接的因果關係和間接的因果關係;高概率因果關係和低概率因果關係等。

二、刑法上因果關係的認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務和機能,而帶有一定的價值取向,以此為出發點,對社會中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進行評判。在現實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然後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查明案件,分析事實因果關係聯絡,從中判定什麼樣的行為應對此危害結果負責,這即是乙個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判斷過程。在認定因果關係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①刑法上因果關係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某種結果的原因,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係,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對危害結果的認定。

②因果關係具有客觀性。因果關係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絡,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係;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不能左右對因果關係的認定。

③乙個危害結果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尋找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在認定某一行為造成某一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④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其他因素時,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介入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等。

三、 刑法上因果關係和犯罪構成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因果關係是客觀方面的要件,這要我國是通認的觀點,但對於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存在因果關係,和因果關係是否所有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犯罪因果關係只存在於部分要求造成一定物質性損害或有形損害的犯罪之中,對於無損害結果的形式犯,則不存在因果關係問題。這是很多人認同的觀點。另  一種觀點認為,一切犯罪行為都能給社會造成危害,基中包括事實上的損害和造成損害的危險,損害和危險都是危害結果的範疇,因此所有犯罪都有危害結果的存在,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有因果關係。

解決爭論的關鍵在於是不是承認造成損害的危險屬於危害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也即對刑法所保護的犯罪客體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客體有物質性和非物質性之分,危害結果因此也可以表現為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兩種情況。

物質性的結果通常可以直接根據數量、重量、狀態或價值直接計算出來,例如:盜竊數額,傷害程度,破壞狀態等。非物質性結果往往是無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計量。

但我們不可否認它也是危害行為造成的一種危害。「形式犯既是犯罪,必定對犯罪客體造成一定的危害。這就順理成章地承認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對於你說的情況,你現在手上有什麼證據呢?

請問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主要解決什麼問題?有何意義呢?

4樓:應如是觀

就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木有刑法關係,當前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體系主要是違法與有責二重說,因果關係,是確認違法要素的重要途徑。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則不存在違法。

5樓:晁方

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的關聯性

6樓:湯圓炒茄子

簡單來說,就是判斷罪與非罪、罰與非罰。

因果關係看的是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

如果是違法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話,明顯,成立了犯罪既遂。

如果是違法行為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的話,那麼根據具體情況成立預備犯、未遂犯或者中止犯。

最明顯的,舉個例子,我國的過失犯罪要求一定要發生了危害結果才能被認定。

此時判斷因果關係就顯得意義重大了:有因果關係的話,行為人可能會成立犯罪;沒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便不成立犯罪。

當然,以上說法是一般情況下的,如果有客觀阻卻事件(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發生的話,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維普網

8樓:全球

必然因果關係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這種因果關係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要求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因果關係問題十分複雜,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或者三個層次進行掌握:(一) 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與結果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絡;偶然因果關係是指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條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現相交叉,有後來介入的這一原因合乎規律地引起這種危害結果。

偶然關係常常僅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這也是我國刑法學通說理論的觀點。我國刑法一般理論認為,偶然因果關係原則上通常對量刑有一定意義,但並不能斷然否定偶然因果關係對定罪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有時候對定罪有一定的影響。(二)「條件說」——因果關係判斷的基點在某種意義上,偶然因果關係就相當於因果關係中的「條件說」如果以此為判斷方法,那麼就可以使得行為與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問題大大簡化,只不過必須明確一點,那就是僅僅存在這種因果關係並不一定就必然存在刑事責任,此種因果關係僅僅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求行為人對行為後果主觀上存在罪過。

也就是說,因果關係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這就要求我們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入手判斷刑事責任即犯罪構成問題,兩方面缺一不可,否則要麼是客觀歸罪要麼是主觀歸罪。採取客觀基礎與主觀罪過兩方面來判斷刑事責任的思路,有助於簡化我們對刑法上因果關係的把握。

(三)「介入因素」——判斷因果關係不得不討論的問題採取上述條件說判斷因果關係,在複雜問題簡單化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提出因果關係中斷論,以防止因果關係認定的擴大化。因果關係中斷的原因在於先行行為在發生作用的過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預定的因果鏈。於是,在乙個危害行為的發展過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發生某種結果的場合,如何確定先前的危害行為和最後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乙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總體而言,介入因素包括三類情形:自然**、他人行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為。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丙喝下含有毒藥的水而該毒藥還尚未起作用時,丙的仇人乙開槍**了丙,則在甲的投毒行為在向導致丙死亡的發展過程中,乙開槍的行為就是介入因素。

這裡介入因素就是他人的行為。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被中斷或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主要考慮介入因素的性質以及同先行行為之間關係,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現是異常還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獨立還是從屬於先行行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獨立於先行行為,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則先行行為同危害結果的因果聯絡並未切斷而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如上訴甲投毒殺丙的案件中,介入因素——乙開槍殺丙的行為的出現顯然是異常的、是獨立於甲的投毒行為,從條件說的角度來看,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聯絡,所以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刑法關於因果關係的問題,發現幾條題很矛盾,請指教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刑法中最疑難的問題之一,非常複雜。上面三個題目,本人可以試著解釋一下,拋磚引玉吧。1 甲坐公交車與司機乙爭執,一腳踢向乙,乙回頭打甲,車失控撞向路邊丙致其死亡,甲與丙死存在因果關係。我覺得是存在因果關係的。雖然你說的甲的行為理論上並不必然導致乙的反擊有道理,但刑法上之所以仍認為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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