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因果關係說,指的是什麼?佛家所說的因果關係指的什麼?

時間 2022-12-10 09:35:35

1樓:墮落的

一、概念。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作為侵權行為要件的因果關係,只須具備某一事實,依據社會共同經驗,即足以導致與損害事實同樣的結果。

二、相當因果關係說之基本思想。

相當因果關係說誕生於19世紀80年代,由德國弗萊堡大學生理學家馮·克里斯首創。克里斯長期研究概率學,並一直試圖把概率論的有關方法運用於社會問題的研究。1888年,他發表了一篇文章,首次將概率論的思想用於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研究領域。

其理論的基本立意很快得到大陸法系諸多學者的贊同,他們在克里斯的理論的基礎上,對相當性的判斷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從而形成了侵權法上因果關係判斷領域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相當因果關係說產生以後,逐漸被包括德國、奧地利、瑞士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所接受,並成為支配性的學說。時至今日,相當因果關係說在德國、希臘、奧地利和葡萄牙等國仍然處於主導性地位。

相當因果關係說的理論前提是: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事物普遍聯絡和相互制約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觀的,獨立於人們的意識之外的,它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人們對因果關係的認識,是要受制於人類的知識水平、事物之間聯絡的複雜性、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資訊占有的不完全性等等,使得人們不可能完全認識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

從而,人們對特定事件之間的因果聯絡的判斷也只能是在現有的認知條件和資訊狀況下,對因果關係作出乙個大致的判斷。因而,因果關係的認定就不完全是乙個邏輯推演的過程,而只是乙個可能性的判斷過程。

2樓:鴨子毛呀喒

相當因果關係說 又稱「適當條件說」。因果關係理論中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某一條件僅於現實特定情形發生某種結果,..

相當因果關係說在資產階級因果關係理論中具有決定性地位,為學者和審判實務所普遍採納。(

3樓:霓脦那些

相當因果關係(德語:adäquanz、英語:adequacy、adequateness})是法學理論中認定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乙個學說,是指行為人行為與結果間要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才對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這在刑法上屬於構成要件的一環,也是認定民法上侵權責任的乙個步驟。

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第一階段是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亦即符合犯罪之條件,如行為、情狀、結果),而在構成要件中,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倘若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則構成要件不該當,犯罪不成立。

因果關係的判斷,包括:第1步驟的條件關係,及第2步驟的相當因果關係。

條件關係。條件關係的判斷原則是:「若無行為a,則無結果b。」其等價命題(逆否命題)是:

「若有結果b,則有行為a。」由此可見,行為a乃是結果b的必要條件。除了作為犯以外,尚有不作為犯(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情況,即:

「若有行為a,則無結果b。」

上述條件關係的判斷,是一種「若…則…」的邏輯假設,因此會有事實關係(假設性因果程序)與規範關係(擇一競合)的問題,例如:

1、情況1:甲下毒達1/2致死量,乙又下毒達1/2致死量,2人所下的毒合起來恰好殺害了丙。此時,在自然科學的法則、經驗假設下,甲、乙各自的行為本來都不至於殺害丙,該如何處理?

這是事實關係的疏漏。

2、情況2:甲下毒達全部致死量,乙又下毒全部致死量,殺害了丙。此時,究竟是甲的毒殺害了丙,還是乙的毒殺害了丙,該如何處理?這是規範關係的疏漏。

因此,條件關係的判斷,必須結合事實關係與規範關係的判斷,先利用自然科學的法則、經驗去假設行為與結果的關係,再從法律的觀點,去期待迴避結果的可能性,如果行為與結果既有事實關係,又有規範關係,就是有條件關係。

條件關係的截斷與斷絕。

條件關係的截斷,例如:甲毒殺乙,但乙因毒性發作痛苦難耐跳樓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關,但非主因。(此時進一步涉及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條件關係的斷絕,例如:甲準備毒殺乙,但丙搶先槍殺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毫無關聯。

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事物都有兩面性,一件事從發生起,就有著一定的原因,有的是陰差陽錯、有的是偶然中的必然、有的是巧遇、有的是故意等。所有這些就會產生一定的結果。就好比是乙個人昨晚沒睡好,第二天到單位後,會因為心情、性格、情緒等一些因素,在同事或領導面前有著不一樣的行為或言論,導至別人對你採取不一樣的言行而影響你的前途。

這就是有因才有果的內在聯絡。

佛家所說的因果關係指的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請看宣化上人對因果的開示:

眾生起惑、造業、受報,種什麼因,就結什麼果,這是自然的道理。譬如,種佛因,就結佛的果;種菩薩因,就結菩薩的果;種緣覺因;就結緣覺的果;種聲聞因,就結聲聞的果,這是四聖道。還有六凡道,就是三善道--天、人、修羅;三惡道--畜生、餓鬼、地獄。

總之,種三善道的因,就結三善道的果;種三惡道的因,就結三惡道的果。這種因果的道理是絲毫不爽,千真萬確的,絕無迷信的色彩。

愚痴的人不知道因果的厲害,隨便錯因果,甚至不相信因果,撥無因果。有智慧型的人知道因果報應的厲害,就怕錯因果,無論做什麼事情,都三思而後行。出世聖人修行為「了因果」,一般凡夫就「造因果」,沒有罪過,他要造出罪過。

造出罪過,自己還不承認是罪過,反而認為理所當然,沒有任何慚愧之心,這是罪上加罪,不可饒恕。

眾生有種種的異別,包括善惡的種子,都是各有不同,各造各的業,各受各的報,這些都是在色受想行識五蘊法中,所分別而成就的。若能在種種業果報應之中,觀察明白,就能了知一切法性,而又不破壞它。

6樓:宗成常樂

佛家所說的因果關係是包含社會環境存在的,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決定與被決定、引起與被引起之間的關係。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佛家所說的因果關係主要是主觀原因,同樣的是也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而無一漏處。俗話說:菩薩怕因,凡夫怕果。誰都要為自己所種下的因負責。

7樓:匿名使用者

種善因得善果,種下怨恨的種子總是會招惹心靈不安。佛家講三世因果,今生所受是前生種的果,今生所做是下世的果。你遇到的一切幸福和災難都是過世帶來的果。

其實何止是三世因果,在六道輪迴中有些是「雖經百千劫,所做業不消,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深信因果能使你修善積德,福及子孫,不僅是肉身長壽,而且可以增延慧命!!

8樓:道智

你幾十年前或幾百年前種下了一棵蘋果樹,現在到了收穫的季節了,當然,具體樹上結的果實是好是壞你都要收,因為好果多是由於你辛勤勞動,多做善事,多培福土才能結的,那麼惡事多了,結的惡果就比較多了,所以也不要怨天由人,都是自己的事情,怨不得別人,那麼我們想讓以後幾十年或幾百年都吃好的果子怎麼辦?那麼我們現在就要多做善事,多種福田\多培福土,以後就會收穫更多的好的果實。以上是簡單的比喻三世因果,這也許一般人不會相信,我經常問別人,你信因果嗎?

有的人說不信,那麼我就會問:你餓了會吃飯嗎?你困了會睡覺嗎?

你工作會不要工錢嗎?回答是肯定的,那麼因為你睡覺了,所以不困了,因為你吃飯了所以不餓了,因為你拿到了薪水所以就更認真工作了。這不都是因果嗎?

只是現世的因果,那麼今世的因果都信了,時間稍微長一點就不信了,也許幾十年,也許幾百年,也許幾千年,只是乙個時間的問題了,所以,一定要深信因果。阿彌陀佛。

9樓:匿名使用者

善因得善果,惡因得惡果,所以說命運不是一定的,唯心而造。

10樓:金箔寶玉

一切皆有因果,講究因果輪迴報應。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 )

1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刑法的因果關係,與刑法的目的、任務、機能相關,故自有其主觀判斷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受刑法目的規制的。一定的行為是否與危害結果有刑法的因果關係,必須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觀判斷。

這種判斷以一定的客觀事實聯絡包括事實因果關係為基礎。如故意殺人罪,醫生故意注射毒藥而令病人死亡,構成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又如醫生以殺人的故意,對病人在其求救時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前者,刑法因果關係以行為人的作為和危害結果為判斷的基礎,而後者,則以行為人的不作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為判斷的基礎,在這裡,行為人的不作為和病人之死亡結果是沒有事實的因果關係的,而僅僅是因為作為義務的存在而具有一種事實的聯絡,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關係。

但是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上,事實因果關係是刑法因果關係的物質前提,只要某一行為在邏輯上與危害結果存在這種必要條件聯絡,無論作用大小,距離遠近,都應作為事實原因而納入刑法因果關係的候選物件中,而不能在此區分原因與條件,從而將部分必要條件排除在此範圍之外。甚至還要考慮存在一定的事實聯絡,以避免判斷不合理。

(一)刑法因果關係首先是一種聯絡。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絡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聯絡著的。

(二)刑法因果關係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上的評價,自然力或者動物力縱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以刑法來處罰它們。

(三)人的行為是有主觀罪過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人就不能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自然不能認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然我們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係時,應考慮各種事實的條件,但只要被確定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為,則必然有主觀上的罪過。

12樓:匿名使用者

d.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

13樓:清風明夜總相隨

因果關係指:

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絡。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

刑法因果關係的問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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