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懂的進,關於勞動法的乙個問題

時間 2023-05-07 18:20:10

1樓: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樓:網友

兩個同時滿足。

假設:1、每天8小時,5天已經滿40小時,可以安排加班,但是至少有一天休息。

2、每天工作5小時,但是5*7=35,不足40小時情況,必須有一天休息,也就是只能5*6,不能是7天。

當然這些都是假設。

3樓:陸金裕

怎麼會矛盾呢?

每個星期最長工作時限不能超過40個小時,超過的按工資的200%支付。每個星期至少應該保證勞動者合法休息日一天。

其實蘊含的意思是每個星期必須有一天是絕對不能安排加班的,在這個限度內如果安排上班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就必須工資的200%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指的是工時制度,是一種標準,如同公交車執行一圈規定2小時,實際上是有誤差的,但是畢竟要有乙個標準。你說的第一條就是乙個標準,超過就要多付工資。而且加班時間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這些都是限制性規定,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情況就更加難以想象了。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乙個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恭喜你,試用期沒通過,並且超過乙個月,新勞動法規定,公司在乙個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繳納員工的社保醫保等費用,也就是說,超過了乙個月,不管員工是否過錯,就是公司的錯,現在是你可以去勞動保障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的時候了,整個事件對你非常有利。,去申請仲裁的時候,你會填一張申請書,你申請的理由可以體現:一,公司不按國家勞動法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二公司不按規定為你繳納社保醫保,公司不按約定支付你就所得的工資及其提成獎金。經多次與公司協商被公司以不合格給予辭退。

根據你的這種情況,一\你能拿到應得的工資的,包括你的獎金提成,(你的獎金提成多少,你最好要收集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可以你自己提供,如果確實無法提供,就對你有點不利了,當然你可以讓仲裁機構要求企業提供,)

二,你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勞動補償金給你,也就是說,工資你可以取得雙倍。

三,你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相當於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裡有必要說明一下,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補償金是兩個不不的概念,因為公司不替你繳納社保醫保導致你勞動關係受到影響,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你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公司不替員工繳納社保醫保會受到行政處罰的,你可以保留你的舉報權利。

五,你的維權一定能成功的,不用擔心,有什麼事不明白可以繼續問我。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乙個月公司違反規定也是要索賠的。公司拖欠工資即為違法,不論多久。

7樓:上海張燁律師

《勞動合同法》實行以後,對於試用期員工的保護比以前要有所加強。

1。法律規定公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即使是處在試用期內,公司也應當籤;

2。過了發薪日公司沒有發薪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就屬於拖欠工資;

3。試用期有沒有通過必須有明確合理的考核標準,不能只是模糊的說一句沒有通過,對於你的情況,你可以公司違法解雇你為由要求工資支付賠償金或恢復勞動關係。

勞動法的問題

8樓:徭長旭

答覆:1、沒有法律依據。僅憑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待遇。

2、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雙倍工資,補繳各項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應當加強公司規章制度的建設,在法律的範圍之內講究工作方法。建議對公司人事管理,勞動管理進行系統化建設。規避法律風險。具體的方式方法,需實踐操作培訓後實施。

9樓:哎喲喂呀我的天

用工單位用人,但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的,在勞工者工作滿一定期限後,視為自動簽定不定期合同,張某提出的賠償要求是合理的,看得出來是研究了勞動法和合同發。至於如何補償,諮詢律師或勞動仲裁部門。

勞動法問題

10樓:呵呵

1、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加班就是加班,不能用來填補正常的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不足的,可以按比例扣除基本工資;

2、辭工到下月15號,公司讓提前離職,也是違法的,屬於變相辭退,應按比例給予經濟補償,也就是25號到下月15號之間的工資由公司支付;

3、依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工資應在離職當日全額結算;

4、連續上10小時,超出8小時的算加班,應支付加班費用,但你主張加班費應承擔加班舉證義務。

你可以去當地勞動機關進行投訴,要求給予解決;

11樓:

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單位的這種演算法規定是不合法的。請假是請假,加班是加班。而且如果當月有法定節假日,那麼上班小時肯定不滿176小時的,如果用雙休日的加班補填差額工時,那麼顯然是違法的。

對於綜合工時制的,單位的這種演算法規定是合法的。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要上報勞動局批准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但是現實中這樣操作都是勞動部門允許的,沒什麼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倒休算還是說得過去的,

勞動法問題 5

14樓:法律信箱

(1)用人單位違法:

一是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計算最低工資標準時,高溫津貼100元、夜班津貼250元要剔除。

剩下的工資加起來是950元,比「南京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為1140元/月」低190元。

2)仲裁人員應裁決:

一是補發最低工資差額12(月)×190=2280元。

二是第一年除第乙個月外,工資應雙倍計算。而每月正常工資應補足最低工資差額190外,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高溫津貼100元、夜班津貼250元應計入工資,那麼乙個月工資為1490元,應補發工資11(月)×1490元=16390元。

兩項合計補發18670元。

勞動法問題

15樓:林妃妃

1、應當支付。理由:案例中屬於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金額:周某在用人單位9個月的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是。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滿一年之日起自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是。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16樓:節奏

這樣做是不合法的。雖然《勞動法》規定,週六週日加班的,如果安排補休,可以不支付200%的工資。但是法律規定的是補休,也就是說,週六週日加了班,在加班之後的工作日安排休息,這樣才能算補休,也就是說加班在前,補休在後。

公司的做法是將調休和補休的概念混同,藉此規避200%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勞動法我有一些問題想請教,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一 關於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 2008年1月1日 勞動合同法 實施以後,用人單位均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請貴司盡快安排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關於企業沒有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 第7條的規定,員工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兩倍工資的賠償金。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根據 勞動合同法...

有關勞動法的一些問題諮詢,關於勞動法一些問題的諮詢。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單位安排雙休日加班的,可以安排工作日補休,安排補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費。因此,單位安排雙休日工作,工作日休息的,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單位的行為是合法的。當然如果單位經常這樣,也會影響勞動者安排自己的日常事務,是不應該的。公休日企業可以調休,調休是一天調休一天,只有公休日加班,才可...

勞動法的一些問題,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勞動法 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 勞動法 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從廣義上講,勞動法 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請各位懂勞動法的人能夠盡快的回答我!謝謝了)

但現在問題就是去年11月份剛簽了乙份三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到了今天還沒有把勞動合同給我。這個比較麻煩,本來是公司和你各乙份的,你手上沒合同在仲裁方面有點麻煩。但是 1 公司不給你簽合同或者不給你乙份都屬於違法。2 沒簽合同 假如公司否認11月跟你籤了合同的話 那麼你可以按照不簽勞動合同可以獲得2倍...

關於擅自離職的問題,請教懂勞動法的高手

原公司沒有在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公司的違法行為。你離開公司沒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是你的不對。公司與你所簽的勞動合同,如無違法的約定是有效的。你與公司事實勞動關係從2008年11月份開始,公司應該從此時為你繳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沒有繳交,單位應補繳,否則可提出仲裁。你沒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