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擅自離職的問題,請教懂勞動法的高手

時間 2022-01-04 23:28:59

1樓:匿名使用者

原公司沒有在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公司的違法行為。

你離開公司沒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是你的不對。

公司與你所簽的勞動合同,如無違法的約定是有效的。你與公司事實勞動關係從2008年11月份開始,公司應該從此時為你繳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沒有繳交,單位應補繳,否則可提出仲裁。

你沒有辦理手續沒有上班,屬於曠工。如公司有規定曠工屬嚴重違紀,你公司可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正常工作的應發回工資給你。

如原公司已給你停保,那對現在的工作無多大影響。如原公司沒有給你停保,現公司可能無法給你繳交社保。

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到人保局(勞動局)和住房公積金中心舉報、提出仲裁......

勞動者儲存好與公司勞動關係的證據。

2樓:辛手相映

不會影響到你現在的工作,這是懂法了,履行手續而已。你不理他,會登報或通知你按照你自動離職處理 ,解除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

3樓:石門易娟

2008年 11月你進入公司是什麼身份?公司試用員工?臨時用工?派遣公司協議用工? 這個要明確。不同的情況不同的對待。

2009年7月簽定勞動合同,你就屬於企業正式員工了,公司就有了你的勞動檔案並且應該給你交納保險。公司沒有交納可以申請公司補交,公司拒絕交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提前辭職申請而離職,是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保險關係可以由原單位遷移到現單位。或者新單位重新交納。

關於勞動法 擅自離職的問題!

4樓:將新月仍秋

1、盡快想辦法取回你的「辭職申請」,反正公司又不同意,取回應該不成問題。之所以要取回是因為你把辭職的原因歸於你個人,就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而且還將損失很多經濟補償金。

2、從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就寫:因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支付相關費用,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通知」一定要讓單位籤收穫以**縣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3、按上述理由辭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也不需要單位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如果單位不按要求支付上述費用,只有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按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5、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你有乙份勞動合同也就足夠了,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特別是剋扣或拖欠工資的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期內,如勞動者要辭職的,只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乙個月滿後就可以離開了,無需單位的批准或同意.

6樓:匿名使用者

擅自離職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立即解除合同不屬於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賠償,並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生水幹騫仕

原公司沒有在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公司的違法行為。

你離開公司沒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是你的不對。

公司與你所簽的勞動合同,如無違法的約定是有效的。你與公司事實勞動關係從2008年11月份開始,公司應該從此時為你繳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沒有繳交,單位應補繳,否則可提出仲裁。

你沒有辦理手續沒有上班,屬於曠工。如公司有規定曠工屬嚴重違紀,你公司可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正常工作的應發回工資給你。

如原公司已給你停保,那對現在的工作無多大影響。如原公司沒有給你停保,現公司可能無法給你繳交社保。

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到人保局(勞動局)和住房公積金中心舉報、提出仲裁......

勞動者儲存好與公司勞動關係的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期內,如勞動者要辭職的,只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可以用e-mail的形式),乙個月滿後就可以離開了,無需單位的批准或同意.

但是你如果是直接抬腿就走了,原單位有權利暫扣你之前未發的工資的...

關於勞動法名詞解釋,請教高手!謝謝

關於勞動法20條的解釋,請教高手!謝謝!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雖然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在實際中早已產生事實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儘管你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合同,但仍然受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保護.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一種正式合同,只是不對期限進行強制規定,可以自由解除勞動合同,你不屬於法律上講的那種情況,首先依你描述,你是92年7月進去,02年4月出來,並未滿十年,不過十年與否對你現在的法律問題並無聯絡,只是對於補償金的適用.其次用人單位本身也沒有你有簽合同的傾向.

你的情況已經過了好幾年,早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勞動仲裁申訴時間,否則當時你應該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九個月或十個月(工作一年即乙個月工資補償)的工資作為補償金.但是時效已過.

不想像樓上那位仁兄,隨便給你抄些法條.並不適用你的具體情況.

最後祝你工作順利!

離職了,請教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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