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定了勞動合同,但想辭職,公司不同意怎么辦

時間 2022-12-08 16:55:53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到目前尚未畢業,你的身份是學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企業不能拿這份合同約束你;

第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當然也就談不上讓你賠償的問題;

第三,你老闆是拿律師嚇唬你,區區1000元的違約金至於動用律師嗎?收到律師信也不用怕他,充其量也就是個沒知識,不講職業道德的律師;

第四,反正你都不在乎那幾天的工資了,直接走人,不用怕你老闆;他要是刁難你,就反過來問他要那幾天的工資,他是無條件必須得支付給你的。

2樓:

試用期內,需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申請辭職,辦完交接手續以後,老闆給您結賬,相應的手續必須給您,可以走人,沒有賠違約金那一條。如老闆不給您工資及檔案等現象,您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既然檔案不在公司,你可以隨時走人,等他請律師告你。

相信他沒那工夫,他只能嚇唬你。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申請

過了30天即可走人

沒有違約金

建議看看新勞動法好運!

4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種公司就像留著你當勞工用

教你個比較不文明的方法,好吃懶做

整垮他,看他厲害,還是你厲害。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支付違約金,盡情的離開就ok了

6樓:無甜抖

我也有過同樣的問題啊

7樓:恰似安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結合我國法條及個案實際情況,可見:

1、你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日向公司辭職並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續即可離職,無需公司特別審批,對此,你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2、公司合同裡規定的違約金條款並無效力,屬於無效條款,你可以不加理會。公司只能就保密及員工培訓事項方面與員工約定違約金,其它的違約金條款及交付押金等條款均無法律效力;

3、羅列出來的你們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內容並無大的問題,這是勞動合同中常見的條款。但公司在合理時間內仍未將應交予員工儲存的乙份合同歸還員工顯然違規。

建議:1、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如果公司領導並無異議就繼續完成三天的班,之後離開;倘若確如上述所說,老闆生氣並讓你別去了,那你自然可以不去,只需物品等公司財物及交接物質交予公司;

2、公司向里發律師函的可能性很小,是在嚇你,故不必擔心;

3、對於公司不妥的行為,你可以向公司工商註冊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如非必要,盡量不這麼做,需耗費時間和金錢)。

試用期想辭職但已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8樓:知道法也團隊

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上約定試用期的,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未在勞動合同上約定試用期,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辭職書」, 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   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辭職書」,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了解除通知。如果到期後用人單位拒不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未做滿乙個月辭職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勞動者可以拒絕。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稽查大隊投訴。

9樓:水6元

你現在已經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可以這樣依法辭職,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陽如慶

哥哥們的法律學的太精了,現實中不是每件事都必須要按法律規範來操作的.第一,你如果要辭職,公司相關領導肯定會問你為什麼不想做了,我想只要你給出充足的理由,溝通一下,輸辭職手續不是什麼大事,沒有問題的.第二,如果你真的想要離開,請再三思一下,是自己的問題,還是單位的問題.

給你講個故事:有乙隻小鳥每天早上都會起來很早唱歌,但是它唱的很難聽.首先,喜鵲來了,給小鳥建議一下之後,小鳥不聽,說你不喜歡有人喜歡聽.

小鳥繼續唱,這時黃鶯來了對小鳥說小鳥唱歌有問題,不好聽,要改變一下.小鳥還是不聽,繼續在那裡唱.最後整個林子的動物都說小鳥唱的不好聽.

這時,小鳥還是很自信的說,你們不喜歡,我就換個林子唱去.好啦,故事到了這裡,我想說的是,不是要環境適應我們,而是如果當我們存在不足的時候,我們要學會改變自己,讓自己適應環境.如果你真的想辭職,覺得你在這個單位或者公司不能滿足你的需要,不能給你乙個很好的平台的話,那麼至少請你學學小鳥,直接到單位領導面前說出你的想法,如果不受待見,直接走人,拿出一點氣質出來.

11樓:周律師說

即使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可以依法辭職,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

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離開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由於工作太累,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不同意離職怎麼辦?

13樓:聚成都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乙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14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提交辭職報告後在一定時間內既可以離職。

16樓:摸金小混混

不管他,給你領導好好交流一下,勞動合同是保護你的,按道理是公平的,你不想幹了,可以隨時走

17樓:茅草屋樂園

把辭職報告寫好交上去,,乙個月後就可以走的···

我現在是在試用期,但是我想離職,公司不同意,會不會不發工資給我呢? 20

18樓:戊俠

你不要提前說,因為你是弱勢方,早說了有可能對你不利。你應該在試用期滿,應該發試用期工資的時候先索要應得的工資。這裡出現兩種可能:

1、公司給你工資。你拿到工資後,可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出離開。(其實你只是試用期,並為簽定正式合同,公司對你沒有束縛力)

2、公司找各種藉口拖欠或不給你工資。那麼這時主動權到了你手中。你以公司拖欠工資和不誠信為理由離開公司。如果你願意,還可以訴諸法律,控告該公司,但注意事先盡量收集各種證據。

(如果發生的是第2種情況,你要明白,你早說了也不會拿到工資,而且那種情況下公司掌握主動,你會被公司說成有過錯方,處於被動地位。)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用人單位同意。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據實結算工資。

20樓:深圳池國亮律師

提前三天提出即可離職,公司應該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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