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的報告程式是什麼

時間 2022-11-27 23:36:28

1樓:郭永清

根據事故的性質不同和行業或企業的規定不同有所不同,當原則的程式是:出現事故後現報告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和出現事故部門的領導。出現死亡事故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在出現事故1小時內報行管部門和地方安全監察局或縣(區**)。

2樓:華春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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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根據事故的性質不同和行業或企業的規定不同有所不同,事故處理原則的程式是:出現事故後現報告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和出現事故部門的領導。出現死亡事故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在出現事故1小時內報行管部門和地方安全監察局或縣(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

更多6條

國家規定的事故上報程式是怎麼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樓:匿名使用者

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5樓:匿名使用者

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應採取哪些應急處置措施?

6樓:home好人乙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

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裝置、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呼叫其他急需物資、裝置、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裝置、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執行時,***或者***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裝置、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裝置、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

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資訊。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7樓:微甜世界

一是,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可以有針對性地採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採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控制有關區域和設施、加強對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等措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四是,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執行的突發事件後,***或者***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裝置、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呼叫其他急需物資、裝置、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裝置、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執行時,***或者***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裝置、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裝置、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

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資訊。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參考資料

法律.****門戶**[引用時間2018-1-11]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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