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重生的一一龍
不合理,不過你們公司還挺精明
好辦:正常的加班費是平時的雙倍工資,這是勞動法上寫的.
你每加一小時就乘以2就行了,加班的交通費也是應該報銷的.
先蒐集證據然後在討要,不給就起訴,一告就贏.
2樓:軟腳蛇
根據94年的《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標準工作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的週休日)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作實踐的工資支付)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是相關的法律政策,但是,這是基本的法律,各公司可以按自己的情況進行調整。你說的情況,現在的公司基本都是這樣,勞動者很難得到勞動仲裁申請,只要公司自己把勞動者勞動時間的帳作平,就不存在違法行為。
根據你說的情況判斷,不合理,但合法。
補充:我同意1樓的說法,但取證很難,一般很難算差額加班工資。
3樓:
不知道你們的基本工資是多少。但好象不一定不合理。
因為你們每天只上7.5小時的班,一周算下來也只超過3小時,以2倍計算,也不多。
平時的加班也只有1.5倍,一般情況下,如果事情沒做完,被叫回來的情況,也不算是加班了(除非明顯不合理的)
感覺你講得還是太清楚
4樓:來自錦溪古鎮有才能的上弦月
雖然加班費是有明確規定的,不過卻是執行不了的
基本上都是各公司自己定製的霸王條款,(當然,也有優秀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願給多少給多少,不給也無所謂。職工也不會去告他,原因很簡單,不想丟飯碗。
其次,仲裁要錢,申訴也要錢,律師還是要錢。為要一點加班費,隨便怎麼算都划不來。
加班費怎麼算? 10
5樓:韓飛律師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樓:excel小課堂
你們知道怎麼算加班費了嘛!!!???
7樓:牟鵬海
加班工資的折算方式為: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個雙休日),日工資=月薪÷21.
75天,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算出日薪與時薪後,再分別乘上3倍(法定節假日)或兩倍(正常公休),就是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
8樓:
一般是按底薪來算 底薪(基本工資)/21.75(乙個月21.75天上班時間)/8小時(每天8小時)=每小時工錢乘以加班小時(平日加班是乘1.
5倍,週末加班是乘2倍,法定國假日乘以3倍)
比如上海1480元的底薪;1480除以21.75天除以8小時=8.50574712元一小時。
平日加班是乘1.5倍;8.50574712乘以1.5=12.7586207元加班乙個小時的費用
週末加班是乘2倍;8.50574712乘以2=17.0114942元加班乙個小時該得的費用
法定國假日乘以3倍;8,50574712乘以3=25.5172414元加班乙個小時的費用
(1480元/21.75天/8小時)*加班小時
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資怎麼算才合理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目前針對固定月薪制工資計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
a:(固定月薪/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c:固定月薪/20.92*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按照a方法:其工資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資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資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可以看出同樣的乙個案例如果採取不同的薪資計算方法其工資金額相關很大。
10樓:
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
月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基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顯然,我們的應出勤天數其實就應該是上面所說的「月計薪天數」,但已經剔除了法定節假日,這是不妥的;而且實際出勤天數也應該加上法定節假日的天數,這樣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須明確的是,標準工資是在員工滿勤的情況下才能全額享受。滿勤包括應該出勤的天數(剔除節假日、公休日)和有資格享受的節假日天數。這裡有個小的細節,如果員工是節後首次上班的,顯然不享受節假日工資。
這幾天在網上看到很多計算工資的方法,而且有很大的分歧,計算的結果也差別很大。其根本原因還是有相當多的單位沒有把節假日計算在內,犯了和我一樣的錯誤。
總結如下:
1、應發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實際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應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加班工資
2、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加班天數×法定倍數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實際上是三倍,因為在應發工資中已經計發了1倍,總數是三倍。如果對此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參考各地區的解釋。
3、帶薪的公司額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計發一倍的加班工資就可以了,這和勞動法無關,是為了內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項:
1、如滿勤且未加班的發放標準的約定工資(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則發標準工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如2月份應出勤20天,節假日2天,缺勤5天,應發工資=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則缺勤與加班相抵,剩餘仍有多餘天數的才計發加班工資,如不過相抵的則算缺勤。
4、滿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計發加班工資。
11樓:李嘉帥律師
回答您好,您這邊詳細地說明一下情況,我幫您分析呢
勞動法工資計算標準: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是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的數額來計算,但是雙方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要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相符合。
勞動法工資演算法: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勞動法工資演算法參考有如下: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數天數。小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等等。
提問我是講好月薪一萬,怎麼算?
回答如果您這邊籤勞動合同的話,就按照這個月薪,您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來進行支付
提問月薪一般按多少天計算合理。
回答這個雙方是可以自由約定的,我給您的是乙個計算的公式,您可以參考。您這邊是遇到什麼糾紛了嗎?
提問我講好的乙個月一萬,他說要乙個月上滿28天才行。
回答有籤勞動合同嗎?
提問沒有
回答提問
和老闆當面講的
回答那您這邊其實是沒有證據的,您之前有發過工資嗎?
提問作了6個月發了2個半月工資。
回答按照月薪多少來發的呢?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等等。
您這邊如果沒有按照承諾的工資進行發放的話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呢
1、發生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2、勞動仲裁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之一,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會讓用人單位不敢侵犯你,更加重視你,不會有其它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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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老馮講會計
何為「合理的工資薪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底薪除於20.92天(勞動法規定的月上班天數)再乘以6.
或者是底薪除以30再乘以9.
這兩個都比較合理
不知道你公司發展前景如何,如果好的話,或者說你很想要這份工作的話,也就不要計較那麼多了。
14樓:蓋普希金
當事人應得工資是,月工資收入除以20.75,乘以本月工作天數,本例中工作天數是6天。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乙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加班費怎麼算? 50
15樓:
200÷8=25(元)
25×1.5=37.5(元)
加班費一小時37.5元。
16樓:excel小課堂
你們知道怎麼算加班費了嘛!!!???
17樓:匿名使用者
1.5×[200/8]
加班無加班費合理嗎?
18樓:北京新東方烹飪學校
不合理,屬於違法行為,一般正常超過勞務合同外加班,必須要給加班費,如果不給,可以告他,但如果是自身情願,就另算吧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工人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9樓:月半九九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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