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月是按拘留時間算的嗎,入獄9個月是按拘留時間算的嗎?

時間 2022-09-28 10:00:58

1樓:t藍色

很多人認為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從被抓的那天開始計算的,但其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應該是從被抓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被抓的當天是不計算在期限內的。刑事拘留的最後一天若為節假日的話,此時也應當至期滿之日,而不能因為節假日延長。

一、刑事拘留從什麼時間開始算?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採取的,其期限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最常見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後,其實可以委託律師來申請取保候審,當然要獲得取保候審的批准,首先肯定是需要符合條件要求,其次就是按照規定提出申請,最後還需要提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

2樓:阿元

法院判決刑期9個月,就包括判刑前被拘留的時間。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樓:

應該是的入獄時間應該是由拘留時間算起的

4樓:找幫忙的

是的,從你拘留那天就開始計算了。

5樓:月下執著

是的,從你被拘留開始算起

到監獄之前,在看守所待了九個月,減刑時算嗎?

6樓:

對於有期徒刑而言,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先行羈押不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刑拘、逮捕均在看守所羈押),還包括因為同一犯罪事實被行政拘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決有罪之前,可能會被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就會被關在看守所內等候審判。雖然看守所和監獄是大不相同的兩個場所,但它們都有乙個共同點,即是完全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羈押場所。

既然都是完全剝奪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不從刑期中扣除出來,那豈不是讓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時間嗎?這樣無疑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正因為如此,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那麼最後被判處刑罰時,應當分情況做出相應扣減。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體的折抵方式如下: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在看守所被羈押九個月後,被法院判處八年有期徒刑。折抵刑期後,你還剩下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第一次減刑,最低服刑要求是執行1/2以上的刑期。

這個是不算你在看守所的時間 也就是你第一次減刑是在你剩餘刑期7個月的情況下申請……半年以下的的考核期至少要一年。這個條件你滿足了,但是只能減一到三個月,因為刑期太短。即便監獄幫你報上法院,法院也不會予以減刑。

7樓: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決有罪之前,可能會被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就會被關在看守所內等候審判。雖然看守所和監獄是大不相同的兩個場所,但它們都有乙個共同點,即是完全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羈押場所。

既然都是完全剝奪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不從刑期中扣除出來,那豈不是讓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時間嗎?這樣無疑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被告人正因為如此,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那麼最後被判處刑罰時,應當分情況做出相應扣減。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體的折抵方式如下: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在看守所被羈押九個月後,被法院判處八年有期徒刑。折抵刑期後,你還剩下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實刑的,之前被羈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之前被羈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緩刑期限的,因為只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但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因違反規定、再犯罪、發現漏罪而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數罪併罰時,就要把原來被羈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告人無期徒刑、死緩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死緩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因死緩、無期徒刑二者是無期限剝奪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實踐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的。

8樓:媽媽不好惹

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也就是說如果乙個人犯錯誤了,只要能夠認識到錯誤,並且知道悔改,那麼就是好的,就可以重新做人。

當然了,這只是我們針對人犯錯了後應該知道錯誤並且悔改的態度,但是如果乙個人真的犯錯甚至是犯罪了,那麼就需要為自己犯下的錯誤承擔責任並且道歉,最重要的是,還需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而至於是如何判刑,具體還是要看犯罪的程度,因此一般來說,在法院沒有判刑之前,犯罪嫌疑人都會在看守所裡看守羈押的。一直到判刑後,才會轉移到監獄服刑。

因為在未判刑之前,因為犯罪了,在等待審判,所以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會實行在看守所內看押犯罪嫌疑人,知道審判下來後,具體服刑多長時間,然後才會轉移到應進的監獄。

因此,就有一些人疑惑了,在看守所待的時間,減刑時算上嗎?

其實,這是兩個問題,在看守所待的時間,並不會和減刑掛鉤。因為減刑的這種情況,只會發生在罪犯進監獄後。

而當判決下來後,確定了需要服刑多長時間,則會把罪犯從看守所轉移到監獄中,而在因為罪犯在沒判刑之前在看守所待了一段時間,因此,在判刑後進入監獄裡後,在看守所裡待的時候會在刑期上抵扣時間,也就是說,如果你判刑了10年,而你在看守所裡待了九個月,那麼到監獄後就會抵扣看押時間,本來是10年的刑期,現在只需要在監獄裡待九年三個月了。

所以,在看守所裡待的時間,是可以抵扣服刑期的。但是,像是死緩,死刑,無期徒刑是不抵扣的。

9樓:土豆地瓜豆角

減刑的時候是要在你進監獄的時候開始算起,在看守所是根本不算數的,在減刑的時候,在看守所的9個月是白呆。

10樓:卿唐院

算的,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的刑期可以折抵法定刑期,所以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執行刑罰時需要將九個月折抵。

11樓:等待迪倫

看守所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減刑是要報上去的,進入監獄開始才有工分,減刑沒有公分是不能減的。所以看守所待的時間算刑期,但是沒有分,跟減刑沒關係的。

12樓:小塔

到監獄之前待過9個月也 算是減刑了,畢竟牢都坐過了,也算是得到懲罰了,自然會減少一些刑罰呀,這樣是可以減到的。

13樓:讀著倒字名

算服刑時間的,比方說,強制措施1月1日,到各種提審,檢察院起訴,一審二審,結束的時候已經9月1日了,中間經歷了九個月,這時候終審判決一年有期,剩下三個月就會在看守所繼續服刑完畢~好像兩年內還是多久來著,都會在看守所不下隊~

14樓:匿名使用者

從被關押當天起至判決書判決釋放止 都是關聯著 關押時間和判決釋放時間是在判決服刑期內 例如你在看守所三個月 判決書服刑兩年 在監獄服刑一年九個月就行

15樓:薇薇

減刑一般是從正式服刑的時候開始算的吧,在看守所的九個月應該是不算在減刑服刑之間的吧,具體請諮詢相關人員

16樓:龐持趟幌攔卻旅

根據自身自身經歷過的,不論在看守所呆多長時間只能算刑期,跟減刑沒有一分錢關係,在監獄裡的減刑需要的是家庭條件(這是主要的),然後就是什麼表揚記功積極分子什麼的

17樓:上善若水

看守所時間會計算在刑期,減刑應該是從入獄時間算起的。

18樓:時覓厹

刑期從公安機關羈押之日算起,包括在看守所待的時間

19樓:只是乙個名稱

以前在看守所是有分數可以帶到監獄是可以減刑,現在有分數但是帶不到監獄去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而且連集訓期都不算,入監集訓兩個月後才能開始計分考核.

21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關押期間會算進刑期,無期徒刑以上除外。

22樓:雙子

羈押日期一日折抵一日,正確的計算是對你採取強制措施的那天開始算。

23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罪呢,無期徒刑以上 不算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抵一日。

24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的日期計算在刑期裡面。減刑是到監獄裡剩下的刑期裡面減去。現在監獄裡表現好不是累犯一般三分之二以上就可以解釋了不需要靠關係。

25樓:匿名使用者

被抓之日,開始算起,除非是那種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的在看守所呆的是不算入刑期之內的

26樓:大西瓜

從抓的那天開始算吧。

拘留所能拘留人三個月嗎?

27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拘留到期後決定是否應逮捕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如果超過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者釋放被拘留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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