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定金合同中,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2-09-10 02:52:00

1樓:金果

只要夫妻另一方同意,有同意書,就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買受人的通知義務及免除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的基本義務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支付價款的地點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 支付價款的時間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 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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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只有一人簽字,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2樓:

這要看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若只有一人、該人所簽合同、就有效、若房產證上不是他的名、他所簽合同就無效、若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夫妻只有一人簽字、合同則無效!

3樓:築家易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不一定會發生物權變動即房屋不一定會過戶,但簽字一方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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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定金協議賣方夫妻一方簽字(妻子代簽丈夫)是否有效?

5樓:高昂雄雞

你有重大失誤,又遇到中介不負責只顧找錢。如果房屋的權屬登記在老公名下,老婆充其量是共有權人,不能單獨簽訂合同。老公反而可以單獨簽訂合同。

由於你不能證明老婆有**權,老婆和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合同在沒有權利人追認的情況下,合同效力。但合同無效是雙方的責任,故對方應退還定金。

對方理解有錯,你房屋買賣告不到對方老公,但退還定金還是告得到的。同時,因為合同無效,中介的居間合同也無效,中介應退還中介費。

6樓:來自木蘭山博學多才的劉禪

是很鬱悶!那買房現在應該還有購房合同的啊!合同上面的買房是誰的名字?

從法定意義上面講,必須是房主本人簽字才行,再不然就得有委託協議才可以!沒有的話,簽字是不生效的!如果沒有,現在你只能讓那個中介現在找人給房東加急辦房本!

同時還有賣方的房本解押!

7樓:匿名使用者

2011年八月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簽字賣房的無效合同,要雙倍返還定金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是有夫妻二個人名字,其中一人簽字的賣房合同(合同中有共有人同意**的條款)沒有有委託授權給簽字的一方。簡單的買賣房屋合同,簽字賣房人收取對方一萬定金,現買房人起訴法院要求返還定金一萬加違反合同的五萬元違約金,這樣的無效合同中的定金需要雙倍返還嗎?如果簽字賣房的一人是否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如果是締約過失又會賠償對方多少錢

9樓:80後的生活點滴

這個要看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中有沒有具體的約定,如果有約定的,依照協議上的約定為準。無約定的,最好是雙方協商解決。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10樓:阿元

1、只有夫妻一方簽字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是無效的,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如果合同無效,是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的,因為合同無效,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定金正常原額返還就行了。

3、《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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