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醫療期結束前30天下通知,醫療期結束後的次日解除勞動合同,行嗎?還有,解除合同後是否應該給予經

時間 2022-09-01 12:01:50

1樓:韓飛律師

法律規定是醫療期滿,故不能在醫療期滿前30日通知,而只能醫療期滿再通知。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要另行給員工安排乙個工作,確不能滿足工作需求,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廣德居士

醫療期滿只要不是工傷,另行安排仍無法工作,就可以解除,但是必須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另外支付醫療補助。醫療補助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職工生病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要另行給員工安排乙個工作,確不能滿足工作需求,可以解除。另外,法律規定是醫療期滿,故不能在醫療期滿前30日通知,而只能醫療期滿再通知;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上述理由解除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3、醫療補助費企業應支付,各地規定不同,像青島的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明確規定6個月以內的向員工每月發放70%的病假工資。

醫療期滿後仍需要繼續**,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20

5樓:亮爺說娛樂

可以,但要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條件,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滿後仍需要繼續**,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對員工非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職工患病醫療期的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無法工作,需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該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合適的醫療期,具體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有三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有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你的描述,該職工的法定醫療期應當為三個月。因此如果患病離崗三個月之後身體狀況需要**,仍不能夠返回原職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該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定醫療期內,職工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8樓:鄭州律師劉永強

你好:醫療期最長為12個月。

9樓:專家

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最長為12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主要是要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是幾級,才能作出判斷。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5

11樓:魏巍律師

你好!如果你對是不是工傷及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異議的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你還可以主張額外的乙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及經濟補償的方法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在用工之日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這一項賠償最大的障礙就是仲裁時效問題,仲裁時效為1年,2011年沒有簽訂合同之時就應該主張,現在已經過了仲裁時效了,估計單位是不會賠償了,不過你還是可以和單位商量著來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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