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工傷醫療期結束後,繼續休病假,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麼

時間 2022-01-18 10:47:2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鑑定結果出來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

2樓:汙水縱橫

可以解除。但是屬違法解除。該職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照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單位職工在工傷醫療期結束後,繼續休病假,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念書宦詩珊

可以解除。但是屬違法解除。該職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照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

5樓:黃智君大律師

1、工傷職工,如因工傷致殘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2)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鑑定為五級或六級傷殘的,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3)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2、工傷職工,如沒有因工傷致殘,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符合法定的條件。工傷職工享有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滿後,還可以享受醫療期。如工傷職工沒有因工致殘,停工留薪期、醫療期都結束了,仍繼續休病假,一般可認定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即「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此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且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職工,工傷醫療期結束後,要休病假,病假單至今未提交,繼續休病假,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麼?

6樓:竹本無心

可以。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可以解除的。建議人性化處理,要求其來上班,或者提供病假條,如果不來或者也不提供病假條,可以依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再發乙個通知,因其從什麼時候開始曠工未到崗上班,要求其於某年某月到崗,考慮到其是工傷,如果需要休息請提供病假,在規定的時間未到崗,就解除其勞動關係。

職工工傷期滿後請病假公司能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7樓:

先說說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勞動合同解除是合理的,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xian

現在說賠償,賠償分兩部分,一部分為工傷賠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上三種都要根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級別有關,具體金額與鑑定級別相關。另一部分為解除勞動後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均工資*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8樓:易自成

首先你需要向勞動部門申請做乙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再依勞動法行駛權利。附《勞動法》條文。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竹本無心

工傷期,應該是停工留薪期,即醫院出具的休息證明,如該期間結束,勞動者病假,也確實不能上班,或者醫院出具了病假單,用人單位是必須要給勞動者休息的,因為勞動者還有乙個醫療期,所以在醫療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看的,如果說有醫生證明確定不能適應原崗位,公司應該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傷殘鑑定的等級,解除合同會有相應的賠償,具體你可以查一下工傷保險條例。

醫療期滿後仍需要繼續**,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20

12樓:亮爺說娛樂

可以,但要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條件,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13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滿後仍需要繼續**,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對員工非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職工患病醫療期的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無法工作,需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該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合適的醫療期,具體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有三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有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你的描述,該職工的法定醫療期應當為三個月。因此如果患病離崗三個月之後身體狀況需要**,仍不能夠返回原職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該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定醫療期內,職工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5樓:鄭州律師劉永強

你好:醫療期最長為12個月。

16樓:專家

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最長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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