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公務員法律常識題 甲盜竊同事乙的信用卡後,良心發現,在乙發覺前又放回原處,甲的行為是

時間 2022-08-12 20:37:10

1樓:匿名使用者

該題的預選答案搞錯了,應該有個犯罪既遂選項!

盜竊既遂以被盜物品脫離物主控制為標準,從題幹給的條件看,應當是已經滿足了這個條件(題幹設計不太周延)。甲完成了全部盜竊行為,行為屬於犯罪既遂,後來將卡放回原處的行為屬於悔罪表現,不影響盜竊既遂的認定。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31]本書認為,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原則上應是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不管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該財物,都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盜竊行為是否侵害了他人財產,不是絕對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產,而是取決於被害人是否喪失對自己的財產的控制。

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產,不能改變被害人的財產實際上受侵害的事實。例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從火車工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財物。不管行為人事後是否撿回了該財物,被害人的財產受到實際侵害的事實不會發生變化,理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當然,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如果難以認定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但能認定行為人已經控制了財物,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狀、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如戒指)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

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入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本書認為,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法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張明楷著《刑法學》

2樓:匿名使用者

長篇大論沒啥用,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律效益。簡單點《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個條件,1.盜竊信用卡,2.並使用。只偷不用還還回去了 他就是不負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犯罪既遂,因為甲完成了這個盜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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