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合同上必須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時間 2022-08-02 12:52:21

1樓:匿名使用者

也不一定。因為理所當然的有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以及夫妻夫妻共同財產利,丈夫及妻子天眼有一半的處理權。所以合同上兩個人的名字寫或者不寫都是一樣的,當然後續問題要是發生糾葛的話比較麻煩而已。

因為結為夫妻之後,不管是什麼樣的財產都是雙方共同擁有的。當然,為了避免之後可能會出現的九哥還是選上的好,而且就好利有什麼需要抵押之類的房產上有自己本人的名字比較好處理。

結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和購房合同上只寫老公一人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雙方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房產證如果只寫一位名字,都會註明《單獨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產證,不是註明《單獨所有》這幾個字,住房產權就屬於房產證的登記人一人所有。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結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和購房合同上只寫老公一人的名字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結婚以後購買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中第三章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生產、經營的收益;

2、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工資、獎金;

4、智財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方的婚前財產;

2、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樓:樂觀的

屬於共同財產。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乙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充套件資料:

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公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5樓:

婚後買房只寫乙個人的名是共同財產?

6樓:劉彤律師說法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乙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7樓:秦鑫律師說法

婚後共同買房,房產證只登記乙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8樓:還讓不讓改了

婚後買的房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於購房合同上寫的是乙個人的名字,所以房產證上也只能是乙個人的名字。等房產證下發後,再新增你的名字吧,就是再出一本房產證,變單獨所有為共同共有。

9樓:星空

只要是結婚後買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結婚前買的是屬於一方的財產。

10樓:公尺歐歐

可以視為共同財產的因為是有婚姻法支援的

11樓:

結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和購房合同上只允許老公乙個人簽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2樓:

那這種情況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合同兩個人名字。辦房產證可以就寫乙個人名字嗎?

13樓:向日葵

不可以,購房合同名字必須新增在房產證上。辦理房產證寫誰的姓名,幾個人姓名,是依據購房合同上姓名來定,不能增減和更改。

1、如果是貸款的話,需要以購房合同的原件作為銀行抵押物,因此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需要統一,否則不予辦理。但如果還沒有辦理房產證的,那麼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是可以申請以共有人名義加入的,在領證的時候再領乙個共有權證,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2、如果是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那麼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乙個人的名字,而附帶的共有產權證上面可以在法律上標誌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還需要有個約定,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以免後續發生糾紛。

3、房產證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的主體來定的,因此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名字必須是同乙個人,或者是幾個人共同共有,若是要在房產證上增加共有人,需要重新更換合同,如果原合同已備過案,那麼就需要由開發商申請撤回,並將新合同重新備案才能生效。

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乙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誌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可能的例外是:如果婚前購買商品房是全額付清的話,當提出產權共有時,可以在合同上寫上兩個人的簽名,辦理房產證時,就可申請共有產權證;但如果是貸款買房的話,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

房產證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的主體來定的,所以必須是同乙個人,或者是幾個人共同共有。得看具體情況,尤其是合同網上備案的。要在房產證上增加共有人,需要換新合同。

如果原合同已備過案,應由開發商申請撤回,改簽新合同後重新備案。

14樓:您輸入了違法字

婚後購房合同上只有乙個人名字,辦理房產證時可以寫兩個人名字,需要再到房產部門申**名。

婚後購房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 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 補貼 2 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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