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作證人,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做證人嗎?都什麼人不可以作證?

時間 2022-05-03 03:52:48

1樓:養蘭衲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並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了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除下列人不能作證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證人:

㈠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㈡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㈢本案的訴訟**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同樣,本案的審判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除上述人不能作證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無論他們性別、國籍、職務、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狀況、文化程度、經歷等狀況如何。

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㈠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㈡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㈢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㈣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㈤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㈠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㈡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㈢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2樓:僕向山逮可

這個取決於你要證明的是什麼,和證人利益關係大不大。不過你可以先讓他作證,要是別人有異議再說。

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做證人嗎?都什麼人不可以作證?

3樓:愚人談娛樂

當事人的家屬也可以作為證人,但因為存在近親屬的利害關係證明效力差,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4樓:彭城

在出庭作證時,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做證人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規定,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家人是可以作證的,但是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單獨做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些事,當事人的家屬可以成為證人;比如當事人什麼時候在家沒有外出,家裡的人可以作證;如果你認為不是事實,你說當事人這個時間段出去了,並且幹了什麼。就得由你來舉證了,如果你舉證不能,就得採信當事人家屬的證詞了。(適用刑法;不在犯罪現場)

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證人應該如何作證

7樓:土流集團

一、下列人員不能作證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證;聾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作證;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③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如果他們事先了解案情,應以證人身份作證,不應再承辦該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

中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證人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權要求偵查機關保守秘密;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查閱和更正;證人的正當權利如遭司法人員侵犯,有權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證所花的費用有權要求償付。

證人的義務有: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按規定到指定場所作證;在法庭上應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要保守秘密。

二、證人和鑑定人的區別

(1)在資格條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2)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3)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迴避,而鑑定人如果有迴避事由,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4)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鑑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5)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6)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8樓:律圖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不出庭的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什麼人可以作為證人

9樓:華律網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大家都知道法律上有乙個詞叫做「迴避」,那麼直系親屬可以作為證人嗎?答案是可以。

直系親屬可以做證人,但是其證言的法律效力會低於其他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二十七條規定: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十七條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 物證、歷史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2、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3、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4、 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

10樓:三心真人之坡

所有親眼所見案發經過的人都可以做證人,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精神病人等除外。民法中,單位也可以作為證人,但單位開的證明,一般作為書證。

另外,與當事人有親朋關係的人,也可做證,只是證明力相對會低一點。這就是所謂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能作證,但證明力低。

11樓:匿名使用者

和你不是直系親屬而且了解事實真相的人,而且他沒有犯罪記錄的自然人。

12樓:無使用者名稱

目擊者啊,手上掌握相關證據的人啊

13樓:靜的窒息

證人的條件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要求不同,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哪些人不能作證人,如何正確區分證人和鑑定人

14樓:雅盛超

證人是目睹了解案件經過事實;

關於證人和鑑定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在資格條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二)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三)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迴避,而鑑定人如果有迴避事由,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四)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鑑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五)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六)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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