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基本工資請假還要扣錢合法嗎,人力資源的問題,請假是不是要除了要扣基本工資還要扣績效工資?

時間 2022-04-16 09:28:46

1樓:

這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而是公司的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的制度,當時你面試的時候如果公司給你說了,你願意接受,那這種情況下是正常的;如果公司沒給你說,這樣就違反則《民法通則》中的知情權。後者是合法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單位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你們應該首先進行協商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不行再可以於相關的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

3樓:之夏侯旋

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單位內的制度應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才能有效。

4樓:

兄弟沒辦法的,要按照勞動法,那些用人單位是肯定不合法的,只是現在有錢就是法律,你沒看新聞麼?**不犧一社代價在維護企業,同時誰又考慮到老百姓呢?試問哪來公平

5樓:尊老助殘

兄弟要換單位了,這個工廠這麼黑,別給他幹了,現在招藍領的很多,你出去找找吧,像你這個情況估計勞動合同也是沒有的了。所以告他的話很麻煩。作為一般勞動者,盡快離開才是正道。

6樓:註冊難搞

絕對不合法…打勞動局**,鎮上的勞動局不管就打市裡的…絕對管用!

7樓:聲語山

首先法定假日是不能扣工資的,並且應該接全勤發放獎金,如果安排加班的話,老闆還有付雙倍或三倍的工資,沒有基本工資的,按上月工資的平均數支付。

第二,請假扣工資有沒有事前告知,如果有,那就沒辦法了,雖然沒有基本工資,按計件計算,但你工作時占有生產工具,請假時影響著效能的發揮,這也算是老闆扣工資的理由吧。如果沒有告知,可據理力爭,不行的話可提出勞動仲裁。

第三,如果請假,不管怎麼說也是拿不到全勤獎的。

8樓:胡秋紅律師

回答事假扣工資1.5倍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請假扣工資數目的計算方式為:

(一)按照事假當月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即將當月工資除以當月計薪日,得出日工資金額。這樣做的缺點是,每月的計薪日不一致,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相對划算(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計薪日計算日工資。

全年一共52周,有104天休息不計薪,拿365天減去休息的天數,得出261個計薪日,分到12個月,就是21.75天(注意,全年有11個國定假日不工作,卻計薪。因此月平均工作日是20.

83天)。這樣做的缺點是,當員工在7、8月這樣工作日較多的月份請很多事假,你會發現他的工資是不夠扣的,而在2、10月這樣國定假較多的月份請全月事假,即使排除國定假薪水,他不用上班也會有工資。

更多1條

勞動法請假扣工資 事假扣除當天工資還要扣分,扣錢。合法嗎?

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事假1天扣薪

bai: 標準工資/(當月自然天數

du-8天); 2、病假1天扣薪:zhi

人力資源的問題,請假是不是要除了要扣基本工資還要扣績效工資?

10樓:橘子不如橙子

如果請事假,事假扣款=勞動者每月全薪÷21.75×事假天數;如果請病假,病假工資=勞動者的全薪÷21.75×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具體比例請諮詢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只要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就是合法的;其他假別是帶薪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司制度,績效裡面是否涉及考勤,如果涉及,就用3,如果不涉及,就用1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得看薪酬管理的規定:

1.基本工資是不是與出勤有關聯?如果沒有那麼那麼2000塊直接發了;即:2000+1000×95%;

2.請假一天,很多公司有不同的扣除法,可以不考勤,可以調休,可以扣錢:總數的28/29,20.5/21.5要看你們約定的情況;

3.如果沒有規定,建議不要扣,最好是先立規矩,再扣錢,否則會員工引起不滿;

對你的情況了解不多,有太多變數,如有進一步需求,請說明情況,再說。

13樓:

(2000-2000/21.75)+(1000*0.95)

如果沒有加班費的話,謝謝。21.75是乙個月的計算基準天數

14樓:

不同公司工資計算辦法是不同的,每週休息一天,那麼全年假期平均一下,每月按26天記薪。

1、如果你們只是基本工資設計到考勤部分:二月份工資為:2000+1000*0.95-2000/26*1

2、如果考勤設計極小部分:二月份工資為:2000+1000*0.95-(2000+1000*0.95)/26*1

15樓:夏夏夏夏夏林夕

其實月休4天本來就不合法了,這樣的情況下還有來討論演算法,根本沒有標準答案

真要算的話,個人覺得還是第三種,

要麼就如樓上所說,其實是滿勤的,然後再計加班工資,但是老闆肯定不會同意的

16樓:

如果是特殊原因請事假的該怎麼扣

請假扣雙倍工資是合法的嗎

17樓:低調額低調額

請假只應該扣當天工資,扣雙倍工資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目前全國的法律規定裡沒有對事假工資的解釋。但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工資可按如下方法計算:

一、日工資數:

日工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實際工資數。基本工資是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是當月拿到的實際工資。

二、應發工資數:

基本工資減加上你的加班費、津貼、補助就是你的實際應發工資數。

三、實發工資數:

應得工資扣除去請事假天數的工資、五險一金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等,剩餘的就是你實發工資數。

拓展資料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18樓:向楠普流麗

員工請假被扣除雙倍工資,明顯是不合法的行為。一般來說,員工請事假,病假等沒有工資,但是也不能扣除。可以協商請求單位補發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9樓:

請假要扣雙倍工資?這樣合法嗎?

20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21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選擇向當地勞保所投訴

不過如果因為兩天的工資和老闆鬧翻丟了工作更不划算,所以很多人選擇了沉默

建議你考慮清楚了再決定走哪條路

22樓:匿名使用者

平時請假扣雙倍工資肯定是不合法的,具體是哪天請假,哪天沒有工資才是合理的。

23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目前全國的法律規定裡沒有對事假工資的解釋。但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工資可按如下方法計算:

一、日工資數:

日工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實際工資數。基本工資是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是當月拿到的實際工資。

二、應發工資數:

基本工資減加上你的加班費、津貼、補助就是你的實際應發工資數。

三、實發工資數:

應得工資扣除去請事假天數的工資、五險一金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等,剩餘的就是你實發工資數。

所以請假只應該扣當天工資,扣雙倍工資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跪求!09年過年公司不放假,請假還要扣工資合法嗎?

24樓:天津郭強律師

1、當然不合法。

2、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並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①用人單位每週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25樓:

一、《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第39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你所說的情況不足以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違法。

二、前三天發3倍工資合法,後四天沒雙倍工資,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安排不休則不違法,不安排又不支付2倍工資則違法。

三、《勞動合同法》第31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很明確,單位不能強迫加班。

四、從2008年1月15日起,《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所有企業不能隨便扣罰員工工資,所以現在很多企業薪酬制度都改成基本+績效形式:按你的表現加或扣績效分,通過績效分來支付績效部分工資,因此,所有企業制度如果出現「遲到xx分鐘扣xx元」,「無故xx天不出勤算自動離職」等規定都屬違法,這類規章制度拿到勞動部門立刻就會被否定,依照這些制度的扣罰同樣也就違法了。

2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三十、初

一、初二屬法定假期,是有薪假,如果加班的,需支付3倍的工資;其餘時間放假,如果加班,需支付2倍的加班費;

二、你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2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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