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上的繼承問題,法律上的問題 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時間 2022-04-13 22:01:40

1樓:徭皖秀

1、房子1,屬於你媽媽和你叔叔共有,其中二分之一作為遺產,另一半屬於你母親。如果你叔叔的子女有證據證明該房是你叔叔婚前所有房產賣掉後,房子1全部款項均從賣房款中支付,該房產具體多少屬於你叔叔個人遺產要看其前妻有幾個子女、其去世時父母是否健在等因素考慮。

2、房子2、3,你母親有這個房子的繼承權,具體分多少需要考慮你叔叔和他前妻去世時的第一繼承人情況(即父母、子女等)。

3、房子4不屬於你叔叔的遺產,你叔叔去世時的債務首先由其合法財產償還,不需要分配,償還債務後剩餘部分作為遺產分配。

4、如果你母親和你叔叔結婚時你未滿18周歲,與你存在撫養關係,作為繼子女你也有繼承權。

具體情況由於你提供的資訊不全,無法具體分析。

結合你的追問情況,如果你16歲時還在上學,沒有獨立生活**,依靠你的母親和叔叔撫養,其實你也應該有繼承權。既然你已經有滿意答案了,可能和實際不一樣,只要你滿意就行啊。建議你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一定會給你乙個不一樣且讓你滿意的答案。

2樓:閒中司考

關於房子1234的性質,房子1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有;房子23是你叔叔個人所有,因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依法屬於一方個人所有;房子4屬於你叔叔的兒子的財產,該贈與合法有效。

關於貸款1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所負債務,若無特別宣告,並且債權人知道該宣告的,當屬於共同債務。

關於繼承權,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等額的繼承權。

因此,房子1,要先分出一半屬於你媽媽所有,另一半由你媽媽、爺爺、奶奶、你叔叔的子女每人平均分的乙份;房子23也是由你媽媽、爺爺、奶奶、你叔叔的子女每人平均乙份,房子4就直接屬於你叔叔的兒子,不需繼承。

該10萬元貸款,首先,對內應由你叔叔和你媽媽平均分擔;其次,對外你叔叔和你媽媽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債權可以向其中一人要求償還全部,也可以同時向二人要求共同償還;其三,你叔叔的償還責任由於你叔叔已經去世,應由繼承人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償還;其四,如果你媽媽償還的數量超過一半,超過部分她可以向繼承你叔叔遺產的人在所繼承數額限度內進行追償;其五,如果該貸款以抵押房子4抵償的話,你叔叔的兒子有權向你叔叔的繼承人在繼承額限度內進行追償,並有權向你媽媽追償,兩者也是連帶責任;其六,若你叔叔的兒子向你媽追償超過一半,你媽也可以按「其四」那樣追償。

3樓:

1、新房子屬於婚後房產,老房子賣出後的錢屬於婚前財產。

2、有。你母親的份額要看叔叔有多少子女而定。

3、如果沒有過戶,房產證仍然是叔叔名下,那麼銀行貸款作為共同債務,由繼承人按照繼承遺產的份額來分攤。

4樓:匿名使用者

1、個人財產,直接進入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你媽媽、你叔叔的子女、你叔叔的父母)

2、你母親有繼承權,但是只能繼承屬於你叔叔名下的財產,因為2、3是你叔叔和原配妻子的共同財產,所以你叔叔乙個人不可能呢獨得這兩個房產,你母親及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你叔叔離婚後分配給他的財產。

3、這個債務是個人債務,與你母親無關,不能償還的部分,由4房產變賣償還,因4房產也與你母親無關,所以不用考慮這個問題

5樓:鷹羽龍十三少

第乙個問題,婚後所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你媽媽分一半,剩下的一半你媽媽和你,叔叔的子女之間平均分配

第二個問題,你母親有繼承權,分的時候,你媽媽和你,叔叔的子女均享有繼承權,平均分配

第三個問題,債務因為有房子做抵押,所以是用房子的錢還

6樓:上海律師

1、婚後共同財產,有證據證明你母親多出資的可以適當多分

2、有繼承權,你母親和叔叔子女共同繼承,按份共有,

3、婚後債務,銀行會向你母親請求共同承擔,也可以起訴你母親,你母親償還後可以向叔叔兒子追償

7樓:

全部是你叔叔婚前個人財產

8樓:木幽銘

你好我先回答你第乙個問題,房子1是婚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你母親有一半多一點的繼承份額,問題2你母親對房子2.3也有繼承權,但是份額比較少。 問題三,你叔叔把房子4贈與給他兒子,房照變更了嗎?

貸款是以誰的名義帶的,這些我都不清楚所以這個問題我沒辦法給你回答,我想我這樣回答你一定不是很滿意,因為你還應該告訴我1.你母親是哪年跟你叔結婚的。2你叔就幾個孩子,3你叔的父母還在不在,什麼時候去世的,4你叔的前妻什麼時候去世的,「她」的父母還在不在,什麼時候不在的,5.

四個房照的日期分別是多少,這些我都知道了,我才能給你算出你母親到底能繼承這些房子的多少份額。

法律上的問題 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

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佔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乙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

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範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複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10樓:張奕曄

首先你要明白乙個問題,繼承權不需要申請。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你奶奶也去世了,那麼你爺爺的房子就自然地由他的子女來繼承。

(除了極端的一些情況,一般不會發生的。比如,殺害被繼承人等,在此不考慮)現在只是產權轉移沒有登記,而實際上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由所有子女共同共有,因為具體的份額還沒有確定。

你的這種情況可以到法院申請失蹤,但是要再等一年,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才可申請失蹤。申請失蹤生效後失蹤的人的財產由法定或指定的代管人代管,從理論來說這個代管人是有權代為簽名的。

高手請進,關於發法律上的問題,關於法律上的問題 高手請進

對於甲來說,這官司會輸。與其想著怎麼打贏官司,不如妥善賠償受害人,或許可以免予起訴。不管在甲的想象中如何合理,迷信都是不可能得到法律保護的。乙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打井,沒有侵犯甲的相鄰權,甲無權要求乙封井,更不能自作主張地跑去填井。乙有權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即使在衝突中造成了甲受傷,也屬於正當防衛...

問法律上的問題,問乙個法律上的問題

nb!基本是把法律風險降到了最低,看好你哦!但最好還是嚇嚇他就行了,這種事容易出意外 屬於非法拘禁罪,你的朋友屬於共犯,有搶奪財物行為的會從重量刑 如果情節不太嚴重不構成犯罪,但違法。最好不要這麼做。問乙個法律上的問題。100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

問夫妻,法律上的問題,問乙個夫妻,法律上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

法律上的事,法律上的事

首先,房子物權的歸屬僅以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也就是說如果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是a的名字 根據以上描述,應該是 那麼a就對該房屋擁有完整的物權,a與其父母對於房子處分行為的限制約定是無效的,a可以隨意處分自己名下的房產。而欠條雖未經過公證,但是有效,能夠據此確定a與其父母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但該...

求助,有關法律上的問題,關於贈送

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是你們家的,就是說得到法律認可的土地使用權是你們家的,對方無權收回,除非他們家通過土地管理部門不你們家的土地使用證給登出或者收回,並且拿出證據證明他們有土地使用權。而且都經過20年了。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既然土地使用權是你們家的怎麼用也是你們家的事 只要是合法使用 你說 後來我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