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律上的問題,問乙個法律上的問題

時間 2022-09-27 03:56:21

1樓:豆腐科學家

nb! 基本是把法律風險降到了最低,看好你哦!

但最好還是嚇嚇他就行了,這種事容易出意外

2樓:譚銘庭

屬於非法拘禁罪,你的朋友屬於共犯,有搶奪財物行為的會從重量刑

3樓:天騰鷹

如果情節不太嚴重不構成犯罪,但違法。最好不要這麼做。

問乙個法律上的問題。 100

4樓:陽光能照到的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者的區別在於:一、過失犯罪可以預見而意外事件不能預見;二、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以上有人回答過,我貼上過來的

所以你這個是過失

5樓: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所以大部分的案件都適用這一原則。

但是有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法律有規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不適應一般原則,而是適應與一般原則相反的分配規則來配置證明責任。即免除主張事實一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而由否認其主張存在的相對一方當事人從相反的方向承擔證明責任。

比較常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八種特殊侵權行為適用證明責任倒置:1.產品專利侵權案件;2.

高度危險作業責任;3.環境侵權責任;4.高空物體脫落致人損害責任;5.

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6.產品責任;7.共同侵權責任;8.

醫療事故責任。

當然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並不意味著所有事實均由對侵權行為持否定態度的被告承擔,而只是將侵權案件中較難以證明的物件倒置於被告。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通常都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沒有作出規定的案件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

問乙個法律上的問題 50

6樓:匿名使用者

追訴期從他知道你詆毀他並且沒告到法院開始算,誹謗好像是五年的追訴期,沒過呢

7樓:後青春的奇幻漂流

顧意傷人就處犯了法律

問乙個法律相關的問題

8樓:塵七郎

不構成。

詐騙罪行為要件提供虛假資訊,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

你的情況:虛假資訊不是你提供的;**機關不能當作被害人,這裡的被害人指的是自然人;如果把給你辦理的經手人當作被害人,那麼他又沒有財產損失。綜上所述,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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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請進,關於發法律上的問題,關於法律上的問題 高手請進

對於甲來說,這官司會輸。與其想著怎麼打贏官司,不如妥善賠償受害人,或許可以免予起訴。不管在甲的想象中如何合理,迷信都是不可能得到法律保護的。乙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打井,沒有侵犯甲的相鄰權,甲無權要求乙封井,更不能自作主張地跑去填井。乙有權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即使在衝突中造成了甲受傷,也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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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條法律條文,求,問乙個關於法律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中並沒有針對這一問題的專門的條文,因為行政訴訟法是部老法了,而且馬上就面臨修改了。在實踐中,往往是參照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來進行的。也就是說根據 刑訴法解釋 第53條第1款 收集 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影印件。第3款 書證的副本 複製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