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有關法律上的問題,關於贈送

時間 2022-04-23 01: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是你們家的,就是說得到法律認可的土地使用權是你們家的,對方無權收回,除非他們家通過土地管理部門不你們家的土地使用證給登出或者收回,並且拿出證據證明他們有土地使用權。而且都經過20年了。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

既然土地使用權是你們家的怎麼用也是你們家的事(只要是合法使用)。

2樓:老老實實人是我

你說:"後來我們家在那塊地上建了房子,到現在也都20年了,土地使用證上也是我們家的名字"。在這裡建房子對方無權收回,只要當地**(村委)同意就行。

3樓:

第一,如果以贈與合同關係看,法律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否則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根據你說的合同中所寫的情況,不屬於附義務的贈與是附條件的,現在你們的房屋已經過戶,對方不能申請撤銷贈與。因此,對方是無權收回土地的。

第二,如果對方起訴,你們也可以找見證人出庭作證時交換的土地而非贈與的,這樣就更沒有問題了。即便認定成贈與,根據我上面所說,也無權要求返還。

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證上也是我們家的名字"我據此認定法律上只認可你們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不管糾紛多麼複雜最終的仲裁還是要靠法律來解決的 所以這個房子是你們的 這點毋庸置疑了 。

在法律上 贈送的意思是什麼?

5樓:柔情西瓜啊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一般為實踐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如果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可以撤銷。

根據《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樓:劉勇律師

贈送是指將財產贈與他人,可以附一定條件也可以無償贈與。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稱為贈送而稱為贈與。「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

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是「標的」單方面轉移。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係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盡可能採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贈送就是贈與。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9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屬於本身的財,物可以給別人,也就是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物。如你的手機送朋友,不再拿回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遺產問題上贈送。為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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