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律師說
1、各地晚婚、晚育產假增加天數還是有的,並沒有取消。
2、至於晚婚晚育產假,各地的規定不相同,具體天數不全部是30天。可以查閱當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來確定。
2樓:簡簡單單
1、晚婚、晚育產假增加30天沒有取消的,只是各省的規定略有不同的。
2、《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乙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3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產假是由女職工保障法規定的,最新訊息已經由90天延長到98天。
晚育那30天的假是由計畫生育法規定的,所以這兩個沒有矛盾。如果你是晚育,那麼產休按國家規定可以是(98+30)天。
4樓:匿名使用者
沒取消以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是90天。晚育的另外加上各省獎勵的天數。
現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增加至98年,然後晚育的再加各省獎勵的天數。見各省、直轄市的《計畫生育條例》
5樓:手機使用者
事實:晚育法規都是地方在制定 如果真如專家所言,女性可能無法再享受晚育假,那麼對晚育的女性而言,產假確實是反而減少了。不過,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1988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跟這次的徵求意見稿一樣,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關規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二十五條才有關於晚育的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產假有多少天呢?
晚育產假有什麼規定?
各個地區關於晚育的規定不盡相同,由當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詳細規定。如《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
」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等省市與四川的規定相同: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另外,廣東省晚育產假增加15日,河北省為增加45天,山東晚育產假增加60天……
不必擔心:國家沒規定地方補充也算數 那麼,各省的規定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是怎樣的關係?晚育的「優惠」是不是在新規之後真就不存在了?
相關人員表示,如果新規出台後,國家性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的具體產假,那麼地方性法規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會按照國家性法規嚴格實施;如果《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沒有規定晚育的產假情況,那麼地方可以制定相關法規進行補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晚育增加產假30天的規定,依然適用。而目前,四川地區晚育婦女的產假就是為國家現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90天,加上《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30天「晚育假」,共計120天,而純母乳餵養的產婦,還會增加30天,也就是5個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婦聯權益部相關人士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產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產假30天,並不衝突,婦女可以「重疊」享受這些待遇。
2016年晚婚晚育假取消,產假多少天
6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現行產假98天。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刪除了晚婚晚育增加產假的規定,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該法並未對如何延長作出規定,可能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修改《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而各地的規定尚未出台。目前,女職工合法生育的,只是享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的98天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晚婚晚育假取消產假延長是怎麼回事
7樓:上圩農場主
產假延30天 陪產假增至15天
12月30日,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通過。這意味著廣東將於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二孩政策,同時,廣東晚婚假確定取消。
廣東省衛計委相關負責人稱,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也就是說,從1月1日起,婚假也就只有三天了。
此外,新的條例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此前,女性產假是98天基本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調整後,則是98天基本產假+30天計生獎勵(即二孩以內)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對於此前並不享受獨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女性而言,則是新增30天產假。
注意:各地略有不同。
晚婚晚育年齡產假,晚婚晚育的年齡定義
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2 至於晚婚晚育產假,各地的規定不相同,具體天數可以查閱當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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