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年齡產假,晚婚晚育的年齡定義

時間 2022-01-07 03:33:50

1樓:無患子

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至於晚婚晚育產假,各地的規定不相同,具體天數可以查閱當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大約是增加三個月吧

2樓:

一、我國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

01現行規定是根據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

02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主要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於減少生育量;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晚婚是實行計畫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

03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後結婚為晚婚,晚婚生育是晚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二、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有哪些

01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我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02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0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法定晚婚晚育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04已婚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為105天;雙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05女員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年齡定義

3樓:哈怎麼肥四

1、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2、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3、懷孕時23歲不是晚育,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為晚育。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8天的法定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4、「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4樓:懶懶落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晚婚年齡的規定。只是現行計畫生育政策鼓勵晚婚,人們通常會覺得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

晚婚的概念很簡單,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

拓展資料:晚婚年齡法定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晚婚晚育年齡定義如下:

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晚婚注意事項:

(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於晚婚。

(2)初婚年齡不能以舉辦婚禮的日期來計算。

(3)法定結婚年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晚婚年齡是計畫生育法規所規定的提倡結婚年齡,在男女法定結婚年齡基礎上各往後推3年。

晚育是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初育年齡的計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晚育注意事項:

(1)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只要女方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為晚育。

(2)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並且再婚前曾生育過孩子,再婚後女方雖然是初育並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於晚育。

6樓:匿名使用者

1、晚婚晚育規定及條件

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年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2、晚婚晚育應享受的待遇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的、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給予表揚和獎勵。

7樓:

法律如何規定的晚婚晚育年齡?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在法定年齡以後就算晚育了吧

晚婚晚育是什麼年齡?

10樓:粽子媽媽愛整理

晚婚是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

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晚婚的概念很簡單,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

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晚育的意義:

1、有利於學習和工作。20歲左右的青年人精力最旺盛,求知慾最強。如果過早地結婚、生育孩子,必然會分散精力,影響學習和工作;結果是一事無成,後悔莫及。

2、有利於青年的身體健康。我國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歲才完全發育成熟。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器官組織仍處在發育階段,骨髓、身長還在增長,大腦的抽象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

3、有利於家庭幸福。20歲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夠成熟,生活上缺乏經驗,碰到一些矛盾,往往不善於處理,從而影響家庭和睦。如果適當推遲婚育期,待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經濟積蓄和生活經驗後再結婚,家庭的穩固性更大,生活就會更加美滿幸福。

11樓:人設不能崩無限

1、晚婚年齡規定

(1)《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所以晚婚年齡即只要大於規定結婚年齡即可,只要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

(2)我國《民法典》沒有對晚婚年齡的規定。實際生活中人們通常會覺得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

2、晚育年齡規定

(1)一般晚婚生育者即符合晚育條件。

(2)我國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晚育年齡進行明確規定。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歲以上生育就屬於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歲以上生育才屬於晚育。具體必須根據本地政策執行。

晚婚晚育年齡是如何計算的:

1、晚婚年齡的計算方法,以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晚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2、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於晚婚。

3、晚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4、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

5、男女雙方都必須是晚育。

12樓:哈怎麼肥四

1、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2、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3、懷孕時23歲不是晚育,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乙個孩子為晚育。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8天的法定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4、「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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