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分別,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3-13 23:46:25

1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而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就看你工人事先能否預見院內會有小孩出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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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屬於意外事故,應該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說這個不屬於意外事件,因為在主觀上有過失,沒有盡到瞭望義務。

4樓:梁哥

你說的上面那件事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不過那個工地老闆也要負責任的,因為他是在履行公務中過失致人死亡的。意外事故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分別是意外事故是不能**的,而過失致人死亡是指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沒有危害結果,是一種過失行為,只要注意一點還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還是要負過失責任,兩者是以有沒有可能預見事故的發生來區分,這就是根本區別。

5樓:

這個應該承擔責任的。

6樓:法律快車

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主觀方面是由於過失,具體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而意外事件則是指雖然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故意和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

由此可見,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則區別在於:根據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本身的性質和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於疏忽大意的心理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因而發生他人死亡的後果則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也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但客觀上行為導致了死亡後果的發生的則屬於意外事件。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則區別則在於:

前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對行為可能致人死亡的後果是能夠預見並已經預見了的,但行為人出於對當時主客觀各種因素的考慮,輕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而實際導致這種這一結果的發生;而後者則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是不能、不應當預見且實際上也確實沒有預見到危害後果的發生的。

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有什麼區別?

7樓:知心炎珏

一、主觀方面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意外事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

二、是否構成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是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意外事故,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儘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

三、承擔責任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意外事件根據因果關係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酒後追趕將他人推倒致其死亡,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二者在承擔民事責任上不同,是否具有過錯是責任劃分的依據。

8樓:楚羽仲濤

過失致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所致死亡,主觀上是過失不是故意,但是意外事件則是由外在時間所引致的死亡

9樓:匿名使用者

喝酒後的行為不受控,當時意識不清醒,這些都會極大的減輕過失犯罪人的罪行,但致人死亡還是要負責的。賠償要看兩家協商情況,協商不成通過法院判決,主要是賠償問題。追的人不會判太重的。

10樓: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你說的就是過失導致死亡的情況,《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意外死亡是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不做為刑罰罪責。但因他人過失導致以外死亡的就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故有何區別

11樓:未來法律

您好: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舉兩個案例,1、汽車駕駛員見前面有幾個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駕駛員預見到快速行駛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車速,當車行駛到在路上行走的幾個人身邊時,其中一人突然衝向汽車自殺,駕駛員剎車不及造成死亡,駕駛員對死亡人的行為是無法預見也是不可預見的,這就是意外事故。

2、順義一名男房客因瑣事與房東發生爭吵,房東動手打了房客一記耳光,房客抄起墩布打了過去,雙方爭搶墩布時,房東突然倒地,心臟病發作死亡。房客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即有過錯責任就是過失。

我國法律上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故有什麼區別

12樓:無人之心無止境

過失致人死亡是人導致死的,意外事故是物體導致死的

13樓:七爺搞馬蓉

意外有死刑,過失有意識的可以死刑

14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致人死亡是,說白了就是用力過大,在不之情或防衛過檔死亡的。而意外事故是物體意外導致的,就像從空中掉下物品導致的。

過失致人死亡與重大事故責任,二者的區別?

15樓:

區別是.過失致人死亡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致人死亡的後果有相似性,特別對一些小工廠,小作坊中因操作不當引起的致人死亡的定性更是模稜兩可.不認真進行甄別.

容易出錯。2008年李海生4月7日13時59分被告人李海生和被害人均在東海礦7釆區上班,李海生是當班,班長在下班時李海生清理輸送皮帶時,誤將割煤機的電源開關當輸送運煤的皮帶開關給開啟,致使正在給割煤機檢查維修工人遲立軍當場給絞死,經鑑定,遲立軍系生前被割煤機的轉輪把腦袋擠扁缺氧死亡.事故發生後,領導與死者愛人達成《補償協議》由礦上補償遲立軍家屬撫血金185000元並一次付清.

死者父母及妻子出貝《諒解申請書》請求對遲立軍從寬處理不追遲立軍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公訴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被告人。庭審中被告人及辮護人事實及定罪沒有意見,只求從輕處罰。

法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在工作過成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責任事故,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六第(二)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遲立軍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雖然二罪的刑期是一致的,但如何分清二者區別是確定犯罪性質的關鍵,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罪的犯罪主體是不一致的。過失致人死亡為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也為一般主體,二者在主體上也有重合的部分,二罪在主體上區分不明顯。二罪侵犯的客體是不同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生產安全遭侵犯後,才危害生命財產安全。

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直接針對他人生命安全。

16樓:紅小料

主要區別在過失這兩個字上,過失意思是受傷的人本來還可以救的,因為某某原因造成那人死亡,重大事故責任是本來就該承擔的東西。

17樓:蓮蓮摩羯

責任不同,坐牢的結果差不多吧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很容易被混淆,這二者有哪些區別和聯絡呢?

18樓:大漠狂想小調

兩者的共同點在於: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

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19樓:淮安浙江人

a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區別與聯絡

一、兩者的共同點在於: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

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情況,意外事件是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於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

因此,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職業等的要求來認真考察其有沒有預見的原因,對於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至關重要,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分。例如,某汽車司機在雨夜行車,從一塑料布駛過,壓死了塑料布下的乙個精神病人。司機以為塑料布下是附近農民的稻穀,在當時的情況下他不可能預見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這就屬於意外事件。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特徵

1.沒有預見。

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沒有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不放任結果的發生,但仍然實施了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根本原因就在於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否則他就不可能實施其行為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應當預見。

應當預見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責任預見並且有能力預見。如果根本不應當預見,主觀上就沒有罪過,也就沒有刑事責任。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兩方面內容。

(1)預見義務。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責任。

(2)預見能力。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如果不能預見,也不負刑事責任。判斷乙個人是否有預見能力,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三種主張。

事實上,對於業務過失應採用客觀說。對於一般過失,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行為人本人的預見能力為準。

3.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原因是行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是由於年幼無知、精神病等原因,則不具有罪過。

疏忽大意的過失被稱為無認識的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預見的原因並非行為人不能預見,而是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由於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如果行為人小心謹慎、認真負責,就會預見進而避免危害結果。應當預見是前提,沒有預見是事實,疏忽大意是原因。應當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就是疏忽大意過失的認識因素。

疏忽大意過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對危害結果發生或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至少可以說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不能認為「疏忽大意」是意志因素)。因為行為人沒有預見危害結果,故其實施行為時不可能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不過,疏忽大意過失的意志因素屬於消極因素,司法機關不需要證明這一點,只要證明了疏忽大意的認識因素,沒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就可以確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意外事件:

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條件:(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特徵:(1)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3)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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