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解除勞動關係賠償由誰負擔

時間 2022-02-03 11:52:37

1樓:青島巨集鵬人事

你好,請問你說的勞務派遣人員接觸勞動關係指的是非職工意願的解除嗎?如果實德話你需要核實是什麼原因導致的解除。

根據08年新勞動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已經成為了一種新型的合法的用工形式,和以往的單位不同的,新勞動法將單位分成了兩類: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即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單位)。相互之間簽訂檔案關係是:

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員工是勞務派遣單位的人;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即約定員工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種種約束條件。

所以如果勞務派遣人員和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則得看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一方的意願則賠償需要找派遣公司,如果是用工單位的則看是因為勞務派遣人員造成了損失嗎?如果不是因為過失等的辭退則賠償需要通過派遣公司招用人單位來承擔。

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凡是涉及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該與、或通過勞務公司解決。

3樓:**vip壞壞

關於賠償問題,你肯定是找派遣公司因為你和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

4樓:清文蘇卓

易法通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派遣單位是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因此被派遣的員工所有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應由派遣單位負責,若派遣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為薛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則薛某應當向派遣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若派遣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薛某繳納工傷保險,,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知道,勞務派遣人員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能回答你是否能主張賠償。向諮詢更多,可以到易法通的**。

勞務派遣工被用工單位裁員誰來負責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1、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應當有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因為你是直接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的勞動關係,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只能找勞務派遣公司索取,不能直接找用人單位。2、勞務派遣公司支付這筆費用以後,可以找用人單位返還,通常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前有協議,協議上應當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當由用人單位賠償給勞務公司。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工被用工單位裁員,應由派遣單位另行安排工作。

勞務派遣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工作的單位是用工單位,被工作單位裁員的,勞動關係並未解除,不存在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應當由派遣單位另行安排工作。

派遣單位沒有另行安排工作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按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經濟補償金應由誰來付? 5

7樓:慶帥考研老師

如果是勞務派遣工被辭退的情況下,那麼補償金是由勞務公司來支付,而不是用人單位來支付,你可以看一下你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寫的很清楚。

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乙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大起大落也引來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員潮。

辭退、裁減員工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正常營運產生深遠的影響。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乙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

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

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希望能夠幫到你。

8樓:戚廣利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經濟補償金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無雨

應該是公司和簽訂的勞務派遣公司負責,一切的經濟都應該由派遣公司負責。

10樓:李二苟不苟

勞務派遣員工如果被派遣單位非法辭退的話,派遣人員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賠償,這點派遣員工與正式工都是一樣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與派遣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額是按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經營困難直接申請破產倒閉吧!!不要用派遣工形式危害人民和社會卻壯大自己利益,先想著怎麼把你欠的錢還清,不然就去坐牢吧,誰讓你自己投資失敗經營不善呢!!不要用派遣的形式轉嫁自己的失敗給員工,讓員工幫你分擔損失,員工也是要生活的,不是被你們呼之即來揮之即去,出了事情又推卸責任的受氣包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支付吧,因為勞務派遣工本身就是有輔助性,替代性,臨時性的三性原則。你需要的工人都是由派遣公司提供,你想解雇誰和派遣公司溝通即可

勞務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解雇,需要誰賠償派遣員工?急 40

13樓:人人哦哦哦課

一、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由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引用法律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二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 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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