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糾紛怎樣舉證,工資卡作為勞動仲裁證據怎麼舉證?

時間 2022-01-05 13:31:04

1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在仲裁法中並沒有明確,但我們可以根據現行的其他法律規定找到依據。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因此,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製作和儲存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該項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而這項法定義務的不履行將承擔民事責任。

2樓:戳蟑螂

員工工資條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在很多的勞動工資的糾紛中,對於單位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雙方常常會爭執不下。但是,根據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這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資料至少要達到兩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所以,對是否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工資卡作為勞動仲裁證據怎麼舉證?

3樓:逍遙

你好《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樓:韓飛律師

工資卡作為勞動仲裁證據怎麼舉證:工資支付憑證由由人單位舉證,勞動者無法提供,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你可以申請讓仲裁委調取.

一、《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糾紛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糾紛舉證責任怎樣確定求解

6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人事爭議中有幾類證據的舉證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相關知識

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舉證責任的承擔方:

(1)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用人單位。

(2)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單位承擔提供考勤證據的舉證責任。

(3)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的,由勞動者對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者對基數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四、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些證據通常包括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工資發放明細表、考勤明細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相關財務憑證或者會議紀要等。

勞動糾紛,工資問題,勞動工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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