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內意外死亡,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時間 2022-01-05 11:34:16

1樓:韓飛律師

員工試用期內意外死亡,那麼分兩種情況: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內因意外死亡的,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家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亡待遇(如果繳納工傷保險的,大部分工亡待遇由工傷保險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非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勞動者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各省的規定不太一樣。例如可以要求退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內餘額,支付遺屬困難補助等。

2樓:柴律師

什麼原因發生的意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員工試用期內意外死亡,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1、是因為做與工作相關的事情發生意外死亡才是工傷。要搞清楚離開工地是幹什麼?是不是公司要他去的,或者與工作有關。

2、試用期如果因為工作關係死亡的也是工傷。

3、因工作**的,必須是先勞動仲裁,不服才訴訟,多一套保護勞動者的程式。

試用期間員工發生意外公司應該怎麼賠償?

4樓:科技情報咖

即使是試用期,當事人也和公司形成了勞動關係,公司應該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正式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享受工傷待遇是正常的,那麼試用期員工呢?未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沒有試用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工作中受傷,是不是也可以享受到工傷待遇呢?本期我們就遇到了這樣乙個案例,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案件回顧:

2013年11月,張三(化名)在富陽市某公司找到了乙份機器維修的工作,當時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雙方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剛過了5天,張三的左拇指就在維修機器時被不慎擠傷。送往醫院**後,該公司為他支付了醫療費用,便置之不理了。

傷勢痊癒後的張三向該公司提出要求工傷的待遇,但是該公司認為張三還處於試用期,公司也沒有與他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不應該享受工傷的待遇。

張三覺得很不服氣,他認為自己雖然處於試用期,但是也是公司的員工,為什麼不能享受工傷待遇?於是他向富陽市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要求公司支付他工傷的待遇。

律師點評: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張三即屬於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而且張三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相關情形,故應認定張三系因工負傷。

《勞動合同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公司沒有與張三簽訂勞動合同,也屬違法行為,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傷待遇,更是於法無據。

由此可見,職工的工傷待遇應從勞動關係形成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條連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樓:小魚教育

根據勞動法規定你妹妹已與該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且又是上班時間遭遇的傷害,如果該公司按規定向當地社保部門繳納工傷保險,當由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為你妹妹辦理工傷申報和認定,一切費用(**費、誤工費等)由社保工傷科承擔。

但從你的敘述看,顯然沒有辦理工傷申報和認定,那麼一切費用當由企業負擔。但你必須先吃透勞動法和工傷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再去你妹妹的單位協商。

在試用期間,員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合法勞動關係,員工發生意外後,公司應該怎麼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員工的傷屬於工傷的,員工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則應由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賠償;如果已經繳納社保的,則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和社保分別承擔工傷賠償。

6樓:法匠

因工外出受傷,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根據認定結果向用人單位索賠。

7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間,員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合法勞動關係,員工發生意外後,公司應該怎麼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員工的傷屬於工傷的,員工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則應由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賠償;如果已經繳納社保的,則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和社保分別承擔工傷賠償。

2、如果員工受傷不屬於工傷的,則原則上用人單位沒有賠償責任。但如果沒有繳納醫保的,則用人單位應該在原醫保可報銷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先不要考慮用農村合作醫療。

優先考慮走勞動局工傷申報途徑,勞動法中工傷不存在試用期的區別。

公司在醫院花錢是確認工傷的乙個重要環節,宜先著手做證據收集工作。

自己到當地勞動局申報工傷,單位不配合,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員工意外死亡公司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9樓:馬奇勳律師

如果貴公司給員工交納了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

如果不享受工傷保險:則按以下賠償: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員工試用期內意外死亡公司需承擔什麼責任?

10樓:韓飛律師

員工試用期內意外死亡,那麼分兩種情況: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內因意外死亡的,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家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亡待遇(如果繳納工傷保險的,大部分工亡待遇由工傷保險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非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勞動者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各省的規定不太一樣。例如可以要求退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內餘額,支付遺屬困難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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