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轉正申請沒簽合同可以立刻辭職嗎

時間 2022-01-01 02:45:22

1樓:情報員

1、你是否已經畢業,如果已經拿到畢業證書正式入職的話,入職超過乙個月公司沒和你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你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鑑於你的情況不要也罷;

2、既然沒簽合同,你可以隨時離職,不必有任何擔心,這一點有勞動法做支援;

3、轉正申請並不等同於勞動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2樓:琦文華

常規下:

1、你已經填寫過了轉正申請也已經通過審批,說明你是正式員工,已經結束了試用期。

2、按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轉正後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公司。

但是:1、由於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法在先,你可以隨時離職。

2、由於公司違法你可以要求公司雙倍工資賠償(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建議:1、一般情況下你上學的話公司不會給提你什麼條件會讓你離職。

2、如果公司不讓你離職,你可以以公司不簽合同侵犯員工利益為由,申請仲裁,要求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雙倍補償。同時你也可以以此為條件與公司談判。

3、離職做好工作交接。

3樓:匿名使用者

1、所謂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離職這一條對勞動者來說沒有什麼實際的約束力,單位不能剋扣你勞動所得,也不能以此為藉口拒絕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單位應支付你在職第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3、如果你不想跟單位搞得太僵,還是去協商吧,應簽合同未簽的違法後果是你談判的砝碼

4樓:韓飛律師

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可以書面提出離職,立即走人。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5樓:波碧螺

沒有辦正式的轉正入職手續就是在試用期,試用期只要通知用人單位隨時可以離職。你現在可以拔腿就走就可以了.

6樓:月雪寒冰

沒關係的,我也遇到了和你一樣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訴訟時效為一年,雙倍工資時效性是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一年內。實踐中是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

員工試用期過了填了轉正申請單但是沒簽轉正合同離職要多久

7樓:微風

事實上已經轉正了,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未簽定正式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部分的雙倍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視為已經轉正,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者試用期滿不需要訂立轉正合同。無論勞動者是否填寫轉正申請,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視為已經轉正。

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協商一致的或者不選擇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過了試用期,轉正了,也交了轉正申請了,但是沒簽轉正的正式合同,辭職要提前幾天?

9樓:昆明胡俊律師

您好,依法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辭職需要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具體條文,您在網上搜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即可找到。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視為已經轉正,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者試用期滿不需要訂立轉正合同。無論勞動者是否填寫轉正申請,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視為已經轉正。

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協商一致的或者不選擇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也過了但是沒填轉正申請單的算正式員工嗎?

11樓: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與用人單位已經簽定了勞動合同的,如被僱傭人需要辭職,需要被僱傭人提出書面申請,且不需要經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提交了申請乙個月後就可以直接走)提出書面申請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

如果碰到賴皮的用人單位,別的空話也不需要說,直接上勞動局,這個時候一定要咬住錢一分都不能少,如果用人單位還是拖欠的話,那就直接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4、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5、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6、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9、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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