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傷的工傷認定以及賠償問題

時間 2022-01-21 21:50:30

1樓:愛國和尚

根據《工傷保險條列 》(***令第375號 2003.4.27日發布)

第17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列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如果公司不同意,需提供下列資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該註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傷害程度等情況。

如果認定為工傷,賠付多少的問題,這要等工傷鑑定後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看到lz又做了修改,那我也補充回答:、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去詢問專業的律師吧,這有關法律問題不能胡亂給你答案

3樓:張海漸入佳境

賠償金是根據傷殘鑑定級別為計算方式的。醫療專家的鑑定結果才有權威。賠償金的工資只能按照地方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4樓:手機使用者

編輯同志:我是一家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者,有幾個案例想諮詢一下。一是如果說上下班途中都可以算作工作時間,像上班路上走路摔倒後的腿外傷以及騎自行車摔倒後的骨折是不是都應該算作工傷呢?

那專門把「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作為一項工傷條件是不是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呢?二是我單位某員工在上班時間,室外作業時被馬蜂蜇傷,請問能否認定為工傷?北京李政法李政法先生:

來函收悉。對於《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的認定,應該根據其中第十四條的各項要求,嚴格對應後加以確定。您的第乙個問題是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工傷認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其中包括了2個要素,一是上下班途中,即指職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的途中;二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因此,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與上班時間的工傷認定不同,它必須同時符合上述2個要素,缺一不可。

由此分析,職工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或者騎自行車摔傷骨折,由於不是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二個問題是上班時被馬蜂蜇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問題如下:

5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下班回家發生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看是否滿足3個條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現在雖然不要求必經路線、合理時間,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繞路、去幹別的事情後回家的情況;

2、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載明受傷人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3、是因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

根據你的描述,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6樓:易屬兩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你是次要責任就應該屬於工傷,你可以帶上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判定書,和醫院診斷,去轄區社保局申報工傷認定,只有工傷認定後,賠償就會全部由工傷**支付.

按這個程式去申請工傷認定.

7樓:

你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如果是認定書說你是次要責任,又是上班的合理路線,是屬於工傷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你可以要求單位去給你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你自己一年之內拿勞動合同、診斷證明到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之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骨折癒合的一般也能定個十級),就可以要求賠償了。單位不給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8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是否工傷不是由主管說了算的,而是由勞動局認定的。

你自己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即可。

你問的主體就不對,主管是管不了工傷的哈。

9樓:匿名使用者

算工傷,但是你要儲存好證據,並第一時間通知交警以及單位單位主管人事部門現場取證,證明你是因為上班才出現的交通事故!

10樓:臉表情

打12348免費法律**。

1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上下班途中遭受傷害,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只有兩種情形: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2、參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於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下班途中算工傷嗎,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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