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賠償金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賠償的問題

時間 2022-01-18 11:45:01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關於您增加保險賠償的請求。變更仲裁請求最晚應該在**時提出,如已經開完庭,則不能再提出.但如仲裁協議有約定,你可另行提出.

如果可以追討,根據我國《勞動法》,以及關於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你所追討的保險也不能支付給個人,將劃入您的社保賬戶。

2樓:

勞動仲裁的申訴期是60天,你寫的關於「勞動部門延期到90天」我不是很理解,是對方受理了給你相關通知要延期90天還是你申請後就沒有回音?

如果對方給你相關通知是有效的,你可以繼續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關於你保險的賠償,不過是否受理就是仲裁的權利了。

如果對方沒有回音,你需要再次與仲裁確認對方不受理的原因。之後拿著所有的證據到法院起訴你的公司和勞動仲裁部門。

關於你保險賠償,一般性法院或者仲裁都會要求公司給員工進行補交並承擔滯納金,條件是員工勝訴。

個人建議你確認仲裁的意見後直接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就社會保險事項申請勞動仲裁,在裁決後,單位不服向法院起訴,裁決書就不生效。目前,法院已不再受理關於社會保險的案子。

所以說,關於社會保險,你只有到當地的勞動監察機構去投訴單位,處理結果是只能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並且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比例承擔,補繳後,個人補繳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單位補繳部分進入社會統籌。

監察查處的時效是2年。

給你個建議:1、如果你關心的是保險,就堅決要求補繳,自己也承擔規定的補繳部分。2、如果你只想要賠償,在你投訴後,單位可能與你協商解決,因為8年的費用非常大(當地的勞動部門知道),你可以接收單位的補償撤回投訴(當地的監察機構有可能允許你這樣做)。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可以要求的.肯定是要給你上保險的。可以請律師介入幫助.

5樓:匿名使用者

請看《工傷保險條例》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賠償就等勞動仲裁結果,社保要被只能補回養老保險,其它不能補

7樓:

變更仲裁請求最晚應該在**時提出,如已經開完庭,則不能再提出.但如仲裁協議有約定,你可另行提出

8樓:張愚成都

還是要找勞動仲裁部門!!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以及關於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你所追討的保險也不能支付給個人,將劃入您的社保賬戶

10樓:

沒過期。不過仲裁又要推遲3個月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找幾個痞子,把你們那破公司砸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上法院告 不行 就把那老闆頭給下了 省的讓其他人受到委屈 然後在去把那仲裁所給砸了 乙個小案子搞了90天也 沒搞好 不知道是不是吃屎長大的 犧牲自我完成大我 去下頭吧 去砸攤子去吧 永遠支援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給你現金,只能幫你補交8年的社保,,汗顏。。。。其實如果你在工作兩年他就不能隨便開你了,,,,,不法企業打擦邊球,就是不讓職工工作10年。。。哎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14樓:

一般情況不能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除非有約定。如沒有充分和正當理由,解雇的話,需要支付補償金

15樓:你說吧還有什麼

即使能給你賠償也不是那麼簡單的

關於勞動合同賠償的問題

16樓:

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

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17樓:咻咪咻咪天蠍

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裁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如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裡僅限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這兩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乙個兜底條款,避免遺漏了其它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同時也為今後法律法規制定相應規定預留介面。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的二倍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勞動法的賠償金的相關問題急,關於《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問題

只要有證據證明 如 工資條 工作證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物件,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你老婆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 三 項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 產期 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正...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王悅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法 第25條規定 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

關於新勞動法中代通知金與賠償金的問題

1 首先代通知金是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

關於勞動仲裁賠償問題,關於勞動仲裁賠償的問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等行為,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縱橫法律網 山東恆岳律師事務所 於家亮律師 你的請求第1項應該只有2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單位只是有2個月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故有2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應當扣減已經支付的...

關於勞動賠償的問題什麼是,關於勞動賠償的問題,什麼是N

n 1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n是根據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1屬於未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