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式刑事案多數判實刑,還是緩刑

時間 2022-01-16 11:26:57

1樓:諾諾百科

簡易程式判實刑,還是緩刑,需要看具體案件的。

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九條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一、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這種程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

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原刑訴法規定由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

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援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援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修訂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10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

不受普通程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式進行審判。

二、簡易程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式的簡化,設定簡易程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

當然,適用簡易程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無異議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理由。

2樓:松君飛翔

簡易程式刑事案多數判實刑,還是緩刑,這個不是看簡易程式還是普通程式的,需要看具體案件的事實的;

一、刑事訴訟中同樣存在簡易程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夠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3樓:嘿嘿魚

不一定,但是緩刑的多

法院簡易程式一般緩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敞償搬鍛植蹬邦拳鮑譁你好,匿名人,庭審適用簡易程式的目的是為了緩解普通程式的訴訟延遲,案件積壓和效率低下。但從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條件來說,你可以告訴自己不用害怕。要適用簡易程式,須滿足的條件是:

1、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或免於刑事處分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3、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你的案子依法「並處罰金」後可判緩刑,也可以免於刑事處分。既然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你為何不爭取呢,別總想緩刑了,畢竟法律結果不一樣的。緩刑考察期你還是要應付一些麻煩事的,夜長夢多。

你沒聘請律師麼,這種事情帶點俗話說得「擦邊球」,雖然比喻不太恰當,找個關係好的律師肯定會幫你拿下個理想的判決,沒請就算了,預祝你拿到最後的法院判決是單處罰金並免予刑事處分。

5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也可以判緩刑

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判的

不是根據程式判決

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件會當庭判決嗎?

6樓:墨陌沫默漠末

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不一定會當庭判決,也可能擇期宣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但這只是簡化了庭審程式,但是否當庭宣判或擇期宣判還是要由承辦法官根據庭審情況來定的。

《刑事訴訟法》:

第214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與普通程式相比,簡易程式作了下列簡化:

(1)審判組織的簡化。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審判前準備工作的簡化。即給被告送達起訴書及副本的時間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等**時間,也不受3天的限制。

即可用傳票和通知書,也可以用**或其他形式,記錄在卷即可。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願認罪,並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證人、鑑定人出庭的簡化。證人、鑑定人可以不出庭,至於辯護人是否出庭可由辯護人自行決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將辯護詞在**前交給法院。

(4)法庭調查的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這裡所說的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應理解為簡易程式可以省略法庭調查程式,即公訴人可以不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到庭作證或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

公訴人不出庭的公訴案件,控辯雙方不得就犯罪事實進行辯論等。但是應當指出,簡易程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審理中的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二個階段。

根據刑訴法第176條、第17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經審判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或者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並應當在判決宣告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意見。

(5)審判期限縮短。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是結合我國審判實踐經驗所作的規定。

比普通程式中的審限乙個半月大大縮短了,但又不能過短,否則難以保證訴訟程式的完成。將案件由簡易程式變更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次日起計算。

什麼是刑事簡易程式,刑事案件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有什麼區別

刑事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案情簡單 爭議不大 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一種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特定的輕微刑事案件所依法採用的,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判審理案件所適用的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式。設定刑事簡易程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

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區別

1 立案的方式 手續不同。普通程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範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 而簡易程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式而言要簡便,範圍要窄一些。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式的立案程式,...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規定。哪些離婚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的 以下情況不能適用 1 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 督促程式 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

比較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異同,比較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異同

1 普通程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式。從普通程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 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 訴訟中止和終結 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2 刑事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案情簡單 爭議不大 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第...

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怎麼辨認

可以從以下幾點辨別 1 適用範圍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 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簡易程式只存在於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