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可以要求提前審理嗎

時間 2022-03-27 09:36:54

1樓:中顧法律網會員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

因為法院是按照法定程式來操作的,答辯期,送達期,舉證期限等。再綜合案子的多少排的**,不便輕易更改的。更改很麻煩,還要重新通知當事人。

2樓:匿名使用者

⒈閿詰筆氯慫咚稀n夜��繃衫��絲諡詼啵�磯嗟厙�煌ú槐悖�廡┛凸矍榭齦�嗣袢褐誚�興咚顯斐梢歡ɡ�選j視眉蛞壯絛蟶罄砑虻サ拿袷擄訃��梢雜行у匚�筆氯思跚崴咚賢�抵�停�謔∪肆α⒉屏�褪奔洌�溝筆氯酥�淶拿袷戮婪準笆鋇玫澆餼觶�溝筆氯說暮戲ㄈㄒ婕笆筆艿獎;ぃ�欣�詰鞫�嗣袢褐詮ぷ骱蛻��幕�浴�2、便於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公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式和手續。

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複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量。3、有利於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於培養、鍛鍊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

總之,正確把握簡易程式,是最現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簡易程式的特點,重在乙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要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並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並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介面頭控辯。

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並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託訴訟**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准許。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傳喚當事人的方式要簡。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採用書面通知(包括一方當事人代通知回去轉幹部交另一方當事人)打**或請基層幹部、群眾捎口信的方法傳喚當事人、**人、證人到庭。但遇到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時,則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有關送達的規定,用傳票傳喚,否則不能適用拘傳、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

有的同志認為,適用簡易程式不能採取缺席判決,理由是缺席判決規定在普通程式的有關條款中。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從整部民事訴訟法序列上看,簡易程式雖是乙個獨立的審判程式,但並不是完整的第一審程式。

它的規定簡單、原則和很不完整。如對起訴的條件、審理前的準備、**審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等都無具體規定。因此不能說明簡易程式章節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則應本著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條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式的其他條款限制)受總則和普通程式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庭審的方法要簡。適用普通......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與獨任審理是怎樣的?

3樓:你說咋整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你的理解基本正確,只是獨任審理有時候還可能是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中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審判期限各是怎樣規定的

4樓:知道法也團隊

1、簡易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5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不得延長。

擴充套件材料:

簡易程式的法定審限及延長適用

與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式不同,簡易程式從設立時起,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就從未規定過它的審限可以延長。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1992年民訴意見)第一百七十條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

因此,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審限應為絕對期限。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簡易程式制度設計目的考慮。因為簡易程式只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若三個月內未審結,就說明案情複雜,不適宜再按簡易程式處理,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轉為普通程式。

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普通程式的審判期限是: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簡易程式的審判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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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式。刑事普通程式是相對於「特殊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而言的。

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式。

普通程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式。

從普通程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7樓:小揚說歷史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式。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8樓:火星土匪

一審:普通程式6個月內,有特殊情況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法院,可以在延長3個月。

簡易程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二審,對判決上訴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不得延長再審,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符合條件的裁定再審。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或者第二審程式審理,審限分別適用相應的一審或二審。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0樓:智商不夠情商停機

這樣做事是可以的。親,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祝您冬至快樂,生活愉快,在2020年祝您和您的家人幸福安康,萬事如意,身體健康,闔家歡樂!

普通民事案件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必須是三個月嗎

11樓:熱詞團小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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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可以簡便方式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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