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違規發放獎金福利違反什麼規定

時間 2022-01-16 10:28:45

1樓:匿名使用者

1.從2005年6月開始,**辦公廳和***辦公廳佈署開展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要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執行,不准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獎金專案,不准自行擴大有關經費費開支範圍和提高現有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准以現金、有價**和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2.為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2012年2月4日,**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2013年2月下發的《***批**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做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3.2013年8月1日,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出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把黨內規定轉化為**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鐘,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事業單位發放獎金福利違反了什麼規定?

2樓:愛喝粥

1.從2005年6月開始,**辦 公 廳和***辦公廳佈署開展清理規範公務員 津貼補貼工作,要 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執行,不准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獎金專案,不准自行擴大有關經費費開支範圍和提高現有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准以現金、有價**和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2.為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2012年2月4日,**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2013年2月下發的《***批**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做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3.2013年8月1日,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出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把黨內規定轉化為**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鐘,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3樓:小肥楊媽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項規定。

內容拓展:

一、第三十八項規定: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法制辦24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對年初正式實施的預演算法予以了細化,其中根據預演算法的授權做出規定:財政部於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地方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啟動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編制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區域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三、另外,關於地方**舉借的債務,徵求意見稿此次規定了市縣級**舉借債務的方式,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將舉借的債務轉貸給下級**,並同時還對地方**舉借債務的分類、償債責任及**、風險預警等內容作了規定。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哪些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4樓:巴山夜雨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以下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2、違反中共**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3、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4、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5、違反《中共**紀委、中共**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6、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7、以有價**、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8、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9、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10、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11、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2、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3、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4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6、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7、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18、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9、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0、違反規定自行新設專案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拓展資料

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

津貼標準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工資標準。如果在制訂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 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

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準。

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準。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準。

2、支付形式

津貼有實物和貨幣兩種具體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況下,與額外勞動補償有關的津貼支付貨幣,並構成輔助工資的乙個組成部分;與身體健康補償有關的津貼有的採取實物的形式,有的採取貨幣的形式,以貨幣的形式居多。支付週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計,按月隨工資支付。

5樓:罷罷jia樂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範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專案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紀委、中共**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第十四條 經費**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處分的程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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