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辭職,但是老闆不給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時間 2022-01-10 04:20:25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直接走。我同意樓上的說法。

勞動法也說過了,只要員工遞交辭職申請,乙個月以後就完全可以離開。不管公司同意不同意。你強硬的通過公司內部郵件或者最好是手遞手的給老闆,留個證明,就可以了。

但是最好的辦法就是直接走,他們對你不仁,你也對他不義就好了。我有經驗,這樣的公司即使給你轉正以後工資啊,保險阿什麼的都有可能剋扣你的。

2樓:銀鈴敲響

根據勞動法規定,實習期最長為6個月,已經違反勞動法規定了

而且你和他所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私下簽定還是簽定後到勞動部門公證的也有關係

但是基於你所說的,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給你公正的說法,這種情況你不屬於違約,也談不上賠錢。

3樓:匿名使用者

諮詢一下法律顧問吧,好像這樣是不合法的,首先他的試用期已經延長了,而你們還沒簽合同,怎麼會有離職手續那麼一說呢?

你們都沒有正式的合同,你都沒有跟他說的必要,直接走,他還有什麼證據證明你在這裡工作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這麼長時間不給你簽合同,老闆太黑了.你要學會保護自己,是他違約了,去當地勞動局告他好了,讓法律來幫助你

5樓:大邱講職場

大邱講職場(第一季)

6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這還不容易 請假啊 去醫院弄個假條 說自己生了什麼什麼病 請個幾個月的假

我想辭職,但是領導不簽字不給辭職。我是合同工。我應該怎麼辦

7樓:初中生作為指導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但是沒簽合同,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員工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員工在違反公司紀律並沒有給單位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僅僅只能扣除員工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但是不得剋扣員工工資,單位不支付員工工資是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員工可以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調節;在調節不成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裁決。員工可撥打12333針對投訴相關事務進行諮詢。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單位就必須支付員工工資。

2、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我想辭職,但是領導不給,該怎麼辦?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給公司郵寄乙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乙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領導沒有權利不放你走。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其離開不需要以用人單位的同意作為前提。

同時,除非用人單位對你進行相關的崗前培訓並在合同中說明了違約必需賠付培訓費用,或者要求有保守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的服務期約定,否則勞動者解約不需要任何賠償,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尤其是有利於用人單位的)無效。

再次,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扣罰應付的當月工資,否則視為拖欠勞動報酬,你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單位甚至會因此受到行政處分。所以領導的說辭其實是在忽悠你,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維權。

最後,如果你還處於試用期,那麼就按試用期工資約定結算,如果已經是正式員工,則按照合同規定結算,由於你是主動辭職,所以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祝願你的辭職可以順利,必要的時候可以勇敢的拿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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