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給工資我,我該怎麼辦呢,老闆不給結工資,我該找那個部門,

時間 2022-10-14 07:01:08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以拖欠工資、沒交社保這些法定解除勞動合同事由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公司要你賠償,如果你認可的話,則可以從工資中扣除,但,扣後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我國的法律設定裡有一整套解決辦法,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單位用工不規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少農民工朋友還缺少相應的維權意識,不知道怎樣保護自己。因此首先要明確不管用人單位是承諾工資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者等一項工程完工以後支付,還是年終統一支付,都要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辦法一定要寫在裡面;是否領取工資,也要填寫一定的憑據,這些都是解決工資拖欠問題時的重要證據。

另外,勞動合同簽訂以後,還要注意履行。「工資的支付應該是經常的,不要平常人家不給,自己也不要。等到年底了,才想起要工資。

」賈俊玲提醒說,「目前我國只有少數地方出台了相關欠薪保障辦法,即使老闆逃跑,還可到勞動部門領取工資,但大多數地方都還沒有更具體的欠薪保障。」

拖欠工資屬違法

一些農民工認為,老闆給不給錢,或者什麼時侯給錢,是個人行為,別人拿他沒辦法。實際上剋扣和拖欠工資是違法行為。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貨幣形式」排除了發放實物和有價**等形式,「按月支付」則應理解為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單位也可以按日或按周發放,並且要足額發放。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即為無故拖欠。

民工享有同等法律保障

在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勞動者工資權益保護的就有

七、八個,農民工和我國其他一切勞動者一樣,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益。此外,一些地方**還出台了有關外來勞務工管理的專門規定,像大連市外來勞務工管理條例中規定,外來勞務工的工資水平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在職職工工資水平。浙江省的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要求即使工程沒有結清,總承包方和發包方也要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深圳市的欠薪保障條例,要求每個企業按照一定比例交納**,統一放在市勞動局管理,發生老闆逃跑等拖欠工資行為時,先用這筆**支付工人工資等。

這些都有效保障了農民工的工資權益。

拖欠工資要補償

農民工在遇到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時,不僅可以理直氣壯地要回勞動應得,還可要求補償。勞動法規定,用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用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等形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賠償金。

補償金額是多少呢?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要求,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部關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可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總和1至5倍的賠償金。

討回工錢有「法」可循

賈俊玲教授提醒農民工朋友,首先要對照有關法規,確定用人單位付給自己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工資標準,扣減工資及緩發延發工資的情況是否屬於無故剋扣和拖欠等。

認定後,在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可以提交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三方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她強調說,按照規定有關勞動的爭議必須要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只有對裁決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只要提起訴訟,不管拖欠的工資是多少,哪怕只有幾百塊錢,法院也應當受理。另外,不用擔心沒錢打官司,進入了司法程式後,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2樓:在薄刀峰搏擊的銀耳

樓上的說這麼多作用不大啊,

現在中國的法律意識還是很淡薄。

唯一的辦法就是陰你老闆,使陰招,你在暗處他在明處。無奈。

3樓:匿名使用者

向他要不給就向法院起訴他

4樓:

先找工會聯盟 ,如果你是女士找婦女聯合會。由他們出面問題會好解決!

5樓:physics權威

1 私下解決

2 上訴法院

3 拿到工資 ^_^

6樓:匿名使用者

到腦想盡各種手段(不要違法),只到拿到為止.

老闆不給結工資,我該找那個部門,

7樓:陳藝藝的春天

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勞動局監察部門投訴。

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去勞動局仲裁之前需準備說明資料,即將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說明,入職幾年、職務、工作職責、工資多少、拖欠的時間、合計拖欠多少。攜帶著本人身份證和說明材料去勞動局申述就可以了。

一般勞動局受理後會在45個工作日內給出明確的答覆,情況特殊會延長到60個工作日,仲裁判定了之後,老闆拒不支付,可以提交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在30個工作日內給出結果。

擴充套件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2月6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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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付工資怎麼辦,老闆欠工資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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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拖欠我工資,老闆拖欠我工資,怎麼辦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